個人投資企業(指含有自然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稅后利潤轉增股本征收20%個人所得稅的依據,在《個人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找不到。而財政部、國稅總局的某些神人卻創設出個人投資企業稅后利潤轉增股本征收個人所得稅規定的怪事。
質疑二、財政部、國稅總局不論如何解釋,都無權違反行政法原則之合理行政原則,即:在可以實現行政目的的各種手段中,應當選擇對當事人權利影響最小的手段,也稱最小侵害原則。
質疑三、財政部、國稅總局不得擅自作出增加納稅人負擔的決定。《國務院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國發〔2010〕33號)規定:“著力提高政府公信力,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行政機關不得作出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決定”;
質疑四、國務院各部、委、辦,直屬機構,必須嚴格按《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規章清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10]28號)第三條要求:“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相互抵觸、依據缺失以及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規范性文件,特別是對含有加重企業負擔、地方保護、行業保護等方面內容的規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廢止。”
質疑五、未定期在網站上公布清理后繼續有效的規范性文件,屬無效文件,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1、《國務院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國發〔2010〕33號)規定“建立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對規章一般每隔5年、規范性文件一般每隔2年清理一次,清理結果要向社會公布”
2、《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規章清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10]28號)》規定:“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相互抵觸、依據缺失以及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規范性文件,特別是對含有加重企業負擔、地方保護、行業保護等方面內容的規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廢止。清理后,要向社會公布繼續有效、廢止和失效的規范性文件目錄;未列入繼續有效的文件目錄的規范性文件,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五條“行政機關應當將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
質疑六、未公開征求意見,不得發布施行。
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國發〔2010〕33號)規定“制定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產生直接影響的規范性文件,要公開征求意見,由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并經政府常務會議或者部門領導班子會議集體討論決定;未經公開征求意見、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的,不得發布施行”
質疑七、未進行聽證不得發布施行
依據一、《國務院關于印發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通知》(國發〔2004〕10號)“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草案,要采取聽證會、論證會、座談會或者向社會公布草案等方式向社會聽取意見,尊重多數人的意愿,充分反映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依據二、《國務院關于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國發〔2008〕17號)規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眾切身利益的決策事項,都要進行聽證”“對聽證中提出的合理意見和建議要吸收采納,意見采納情況及其理由要以書面形式告知聽證代表,并以適當形式向社會公布”“制定作為行政管理依據的規范性文件,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廣泛聽取意見,并由制定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未經聽取意見、合法性審查并經集體討論決定的,不得發布施行”。
質疑八、個人投資企業稅后利潤轉增股本理解為送紅股征稅更是不合理。所謂送股,實際上是把應分給股東的貨幣轉為企業資本,即:將投資收益留在企業作為發展再生產之用,它與股份公司暫不分紅、派息沒有本質的區別,只是公司的注冊資本增多了,但股票的凈資產含量減少了。送股只是讓股東手中的股票在名義上增加了,但股東手中股票的總資產含量沒有變化,所有者權益并沒有增加,公司的現金流仍然不變。由于未來在客觀存在太多的不確定因素,企業既有盈利的可能,也有虧損的可能,同理,股權今年是正數,但明、后年有可能是負數。
所以,那種只確定未來盈利的可能,卻不考慮將來虧損可能的抽象行政行為,是侵害納稅人的“提前征收”屬于“制度性侵權”,可以按《稅收征管法》第八十四條辦理。《稅收征管法》第八十四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前征收、延緩征收或者攤派稅款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質疑九、對“個人投資企業”稅后利潤轉增股本征稅,是典形的“惡稅”行為。是中國改革開放35年,經濟總量世界第二,而民營企業至今只有華為、沙鋼、聯想、魏橋、吉利5家進入世界500強,遠低于西方國家,“惡稅”是禍首:
首先,違背國際慣例。在歐美等發達國家,對企業征收所得稅后,這種情形均不再重復征收所得稅。
其次,中國早已加入WTO組織,這種情形違反其“國民待遇原則”,是對民營企業的“稅收歧視”,是削弱民營企業在國際市場竟爭力的根源。
再次,違反市場經濟公平原則。在各類性質的投資主體中(包括有外籍個人股東的外商投資企業),以稅后利潤轉增股本都不需要征稅。這種情形是限制民營企業發展壯大的“絆腳石”。
最后,違背十八屆三中全會《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 》關于“非公有制經濟財產權同樣不可侵犯”“保證各種所有制經濟依法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開公平公正參與市場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堅持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廢除對非公有制經濟各種形式的不合理規定”之要求。
當然,從到國家財政因素考慮,可以在個人投資者退出生產經營領域,支付貨幣或實物時征收。即:在退股收錢時,交納進出差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