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內部消費
「1」外購茶葉用于內部消費,比如放在茶水間供員工飲用。
此時屬于職工福利,福利費對應的進項稅本身就不能抵扣,因此,無須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
由于職工個人沒有可量化的所得,因此無須并入工資薪金交納個稅。
「2」如果放在會議室消耗,計入辦公費、會議費均可,可以抵扣進項稅。
實踐中,上述兩種情況都是職工在單位消耗了,一個是專用于職工休息的茶水間飲用,一個是直接用于辦公用,其實是很容易混淆一起的。
那么財務核算就需要必須匹配好實質性要件。比如你如果計入辦公費也抵扣了進項稅,而你后面千萬不要附一個購買茶水間茶葉的內部申請審批單據。這就自相矛盾了,拿出來看著也說不過去啊,對吧?
「3」過節或者公司搞活動時候發給職工,屬于職工福利,無須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得抵扣;
此情形下由于職工個人取得可量化的實物所得,因此應該并入工資薪金交納個稅,什么叫可以量化?就是你給職工發了兩盒精品茶葉,一盒多少錢這個數據是有的。
2外部消耗
「1」用于無償贈送客戶,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是要做視同銷售,如果視同銷售,購買茶葉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認證抵扣。
實踐中也有人認為,外購的禮品送給客戶并非無償的,商業目的是為了維護良好的合作關系,不應該視為銷售,更合理的應該是一種既有關系的維護,有交際應酬的意思,就像你請客戶吃飯喝了酒一樣,直接作為業務招待費即可,當然這種情況就不得抵扣進項稅了,相當于實施細則所說的個人消費。
比如這個口徑:皖國稅函[2009]105號就如是規定:一般納稅人在交際應酬中所贈送的自產、委托加工或外購的貨物,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但不需按視同銷售中的無償贈送征收增值稅
當然其實主流意見還是應該視同銷售的。
比如這個口徑:津國稅外[1998]43號外購商品做為禮品贈送,原則上應該交納增值稅。但要視企業是否先期抵扣了進項稅金。若將進項稅金進行了抵扣,則應該征稅;若沒有抵扣進項稅金,則可從寬掌握暫不征稅,企業可按交際應酬費處理。
天津國稅的做法其實比較靈活,解決了是視同銷售和進項轉出的矛盾。
如果贈送對象是公司,無須代扣代繳個稅;如果贈送對象是自然人,應該涉及代扣代繳個稅。
「2」外購茶葉用于在辦公室招待客戶用,應該涉及哪些稅種?這里其實又可以做不同的理解。
直接處理為辦公費用,進項稅可以抵扣,要取得專票;當然也不產生個稅;
直接處理為業務招待費,由于所有權沒有轉移,應該無須視同銷售,不可以抵扣;也不產生個稅問題。
當然這個你就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靈活處理一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