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一度的匯算清繳又來了,小陳稅務在備課時候,總結一年來各位老師交流的問題,特意整理一套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手冊,全部實務問題,也是小陳稅務講課的“私下講義”。
一、政策規定
《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規定:
第二十六條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增值稅扣稅憑證,是指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產品收購發票、農產品銷售發票和完稅憑證。
納稅人憑完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當具備書面合同、付款證明和境外單位的對賬單或者發票。資料不全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第二十七條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來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于個人消費。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四)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五)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
(六)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七)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實務案例
一是交際應酬所發生的住宿費不能抵扣進項稅
【例1】接待客戶發生的住宿費,即使取得專票,也不能抵扣進項稅額;
【例2】區分交際應酬和正常經營活動中非交際應酬的企業外部人員發生住宿費,企業外部人員發生住宿費如果屬于非交際應酬,其取得專票,可以按規定抵扣進項稅額,比如企業外聘審計機構,合同約定審計人員的食宿費由企業負擔,審計人員產生的住宿費屬于審計費,不屬于交際應酬,取得專票認證后,可以按規定抵扣進項稅額。
二是個人發生的住宿費屬于個人消費,即使取得專票,也不能抵扣進項稅額;
【例3】企業因私出差的住宿費,屬于個人消費,即使取得專票,也不能抵扣進項稅額;
【例4】企業因公出差的住宿費,取得專票認證后,可以按規定抵扣進項稅額。
三是屬于福利費用范疇的住宿費,即使取得專票,也不能抵扣進項稅額;
【例5】屬于福利費用范疇的住宿費,主要是企業員工發生福利費性質的住宿費,即使取得專票,也不能抵扣進項稅額;
【例6】組織員工福利性質旅游活動,發生的住宿費,即使取得專票,也不能抵扣進項稅額;
【例7】員工正常外出考察和學習,發生的住宿費,取得專票認證后,可以按規定抵扣進項稅額;
【例8】職工教育經費中發生的住宿費,取得專票認證后,可以按規定抵扣進項稅額;
【例9】企業年會發生的住宿費,屬于福利費性質,即使取得專票,也不能抵扣進項稅額;
【例10】企業正常的工作會議(如年終總結會)發生的住宿費,屬于會議費支出,發生的住宿費,取得專票認證后,可以按規定抵扣進項稅額。
四是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例11】以個人名義開具、單位名稱不全、開票信息不全或不對(比如地址、賬戶錯誤)、錯格壓線、蓋單位公章等蓋章不符合規定的均不能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例12】屬于"營改增"之前發生的住宿費,即便是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也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五是用來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的直接發生的住宿費產生的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例13】建筑施工企業提供建筑勞務為"老項目",并且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其發生的住宿費,即使取得專票,也不能抵扣進項稅額。
【例14】既有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又有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發生的無法劃分屬于一般計稅方法,還是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的住宿費(如財務人員的外出培訓住宿費、管理人員可抵扣的住宿費),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 免征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六是需要關注幾個誤區
【例15】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在產品、產成品、不動產及在建工程中住宿費,都不需要進項稅額轉出。
【例16】企業發生在經營地本地及勞務發生地本地的住宿費,只要不屬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其產生的進項稅額可以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如在經營地本地正常的會議費發生的住宿費,取得專票認證后,可以按規定抵扣進項稅額;
七、超標的住宿費抵扣進項稅額及賬務處理
【例17】單位報銷住宿費,如按標準應報銷424元,卻拿到的是530元的專用發票,多余的100及對應的6元進項稅額如何處理?能否抵扣?賬務如何處理?
根據上述規定,超標準的住宿費,不是企業負擔的支出,也就不屬于一般納稅人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所以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不能抵扣進項稅額。
從另外一個角度,超標準住宿費也屬于個人消費金額,其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1.取得530元的住宿專用發票,由于是“一張”專票,應該是“全額”認證,也就是產生進項稅額30元,由于超標的106元不能抵扣進項稅額,需要轉出6元的進項稅額。
2.會計處理如下:
借:管理費用等成本費用科目 4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30
貸:銀行存款/現金 424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6
八、與餐飲費開在一張發票上的住宿費進項稅額抵扣及賬務處理
【例18】員工報銷差旅費,取得一張專用發票,發票上顯示餐飲費金額300元,稅額18元,住宿費金額400元,稅額24元,住宿費的進項稅額能否抵扣?賬務如何處理?
根據上述規定,餐飲費不能抵扣進項稅額,但是住宿費產生的進項稅額24元可以按規定抵扣進項稅額,建議全額認證后,將餐飲費的稅額18元做進項稅額轉出。
會計處理如下:
借:管理費用等成本費用科目 718(300 18 4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42(票面全部稅額)
貸:銀行存款/現金 742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18(餐飲費稅額)
九、全國范圍住宿業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9號公告規定:全國范圍住宿業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的住宿業小規模納稅人提供住宿服務、銷售貨物或發生其他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自行開具,主管國稅機關不再為其代開。
住宿業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仍須向地稅機關申請代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