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2015年3月7日,中央巡視組已全部進駐今年第一輪計劃巡視的央企,中國13個中央巡視組就此全部展開對26家央企的專項巡視。盡管中央巡視組主要目的在于治理國有企業“三重一大”方面違紀違規和權力腐敗問題,是對央企的“政治體檢”,但是檢查的重點領域——“資金管理、資產處置、資源配置、資本運作和工程項目等方面”也是稅務問題高發的區域,近日,中央第十巡視組更是披露了中國科協存在的“虛假發票報銷”等涉稅問題。在此背景下,央企也應該全面提升稅務管理的規范化水平,提高納稅遵從度。本文,華稅律師結合中央巡視組的巡查重點領域,為您解讀央企應該排查的稅務風險點。
一、中央巡視組巡查重點 根據了解,中央巡視組將以單個人、單筆交易、單項項目為突破口,查處央企違規行為。尤其,針對企業重組改制、投資并購、產權轉讓等事項引起的國有資產嚴重流失等問題,更是中央巡視組關注的重點。從目前的巡查方式來看,一是直接檢查;二是將有關信息線索移交相關部門,比如紀檢、組織人事部門等。因此,中央巡視組在巡查央企過程中發現偷逃稅等行為以及重大稅務不合規的行為,或者獲取相關信息線索,從目前來看,亦有可能將其移交相關審計、稅務部門。對于重大重組、投資等行為,央企財務、稅務部門尤應該予以充分關注,盡早排查是否存在違規稅務處理行為。
二、央企并購重組中潛在稅務問題 2014年以來,國務院以及財政部、國稅總局相繼出臺鼓勵企業兼并重組的相關稅收政策,如明確了企業兼并重組過程中相關增值稅、營業稅的優惠政策,擴大企業重組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條件,等等。在上述大背景下,國企也掀起了新一輪的并購重組浪潮。從稅務角度而言,爭取到“免稅重組”是企業開展并購重組重要條件之一,然而稅法對此規定了嚴格的條件,需要符合稅法的規定。一般而言,央企進行并購重組有以下兩種情形可以獲得納稅義務遞延或免除:
1、“特殊性稅務處理“的要求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第5條的規定,企業合并、分立、資產收購、股權收購、債務重組等重組行為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1)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2)被收購、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比例;3)企業重組后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4)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符合本通知規定比例;5)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后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其中,收購企業購買的股權/資產不低于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的50%,且收購企業在該股權/資產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以企業債務重組為例,企業在滿足以上條件的同時,企業債務重組確認的應納稅所得額占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50%以上,可以在5個納稅年度內,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企業發生的債權轉股權業務,對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暫不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和損失,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以原則債權的計稅基礎確定。
與此同時,根據最新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最新發布的《關于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規定,對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業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按賬面凈值劃轉股權或資產,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劃出方企業和劃入方企業均不確認所得;劃入方企業取得被劃轉股權或資產的計稅基礎,以被劃轉股權或資產的原賬面凈值確定;劃入方企業取得的被劃轉資產,應按其原賬面凈值計算折舊扣除。
2、獲得相關部門“免稅”批復
國資委主導的大型國有企業之間的無償劃轉行為,若獲得相關部委的“免稅”批復,也不會引發企業納稅義務。例如,國資委下發《關于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武漢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國有股東所持股份無償劃轉有關問題的批復》(國資產權[2011]1339號);再有,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建銀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60號)的規定,對相關無償劃轉行為免征增值稅、營業稅、土地增值稅等。
從目前形勢來看,“免稅批復”的方式與稅收法定的原則和相關稅法規定是背離的,企業未來獲得批復的難度無疑越來越大,以致這種方式或最終取消。因此,“免稅”企業重組需要按照稅法的規定,提交相關申請材料,或按照規定及時進行備案,否則,面臨補稅以及滯納金的風險。
三、其他潛在稅務問題 1、公司上市 由國有事業單位改制而來的企業,按規定改制之前也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營業稅等諸多稅種,但由于財務制度不完善,會計核算簡陋,通常存在少納稅款等納稅申報錯誤。一般而言,以前年度稅款的未繳少繳或緩繳,一些減免稅的取得和批準不規范,過于激進的稅務籌劃安排等都會帶來遺留稅務問題。
2、股權激勵 國企員工持股是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但是,一些企業在進行股權激勵時,稅務處理存在很多不規范的地方,例如,管理層通過低價增資變相獲得股權以逃避因股權激勵所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利用不合理的股權支付費用來調節企業所得稅,等等。
3、虛開發票等 從目前已經披露的情況,包括中國科協在內的數家央企已被披露存在“虛假發票報銷”等問題。此外,諸如重大資產損失稅前扣除、限售股減持等方面也是央企容易爆發稅務問題的領域,需要央企予以充分的關注。
小結 由于央企規模龐大,重大投資、經營行為往往涉及的資金額度非常巨大,涉稅金額較大。盡管從一般意義上講,央企作為國企,并無偷逃稅的主觀動機;但是,在稅法的日益復雜以及稅收法定的逐步強化的背景下,央企對重大投資經營行為的涉稅處理的合規性依然重視不夠,因此,會引發一些稅務風險和潛在的稅務問題,華稅律師建議,央企可以以中央巡視組的檢查為契機,全面排查潛在稅務問題,規范自身稅務管理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