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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心捐贈不必忌諱節稅技巧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6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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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業捐贈行為的納稅籌劃 納稅人通過特定機構對外用于公益性、救濟性的捐贈,可以在稅法規定的范圍內予以稅前扣除。這里所指的公益性、救濟性捐贈,是納稅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盈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業和遭受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 1.利用捐贈對象和捐贈途徑的不同進行納稅籌劃 納稅人在捐贈過程中,由于捐贈的對象和捐贈的途徑不同,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扣除標準和范圍也不同,因而選擇合理的捐贈對象和途徑可以為企業達到節稅的目的。 例1:某工業企業某年度實現利潤200萬元,適用所得稅稅率為25%,企業為了提高其知名度和競爭力,決定向社會相關單位捐贈30萬元,并假設無其他納稅調整,在捐贈總額不變時,企業有如下幾種捐贈方式可供選擇。 一是不通過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國家機關,直接作公益性、救濟性捐贈或作非公益性、非救濟性捐贈。按照稅法規定,納稅人直接向受贈人的各項捐贈,不允許在稅前扣除。 二是通過國內非營利性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業和遭受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進行公益性、救濟性捐贈。按照稅法規定,可在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 三是通過中華社會文化發展基金會對國家重點交響樂團、公益性圖書館、重點文物保護單位、非經營性的文化館等宣傳文化事業捐贈。按照稅法規定,可在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10%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 四是通過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農村義務教育和寄宿制學校建設工程的捐贈或向紅十字事業捐贈。按照稅法規定,可在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中全額扣除。 根據稅法規定,各捐贈方式的應納所得額的計算如下: (1)由于直接向受贈人的捐贈,不準予稅前扣除,應作納稅調整。 應納所得稅額=(200-30+30)×25%=50(萬元) (2)此項捐贈可在12%的扣除限額內予以稅前扣除 扣除限額=200×12%=24(萬元) 由于捐贈額30萬大于捐贈扣除限額624萬,因此應調增應稅所得額 應納所得稅額=[200-30+(30-24)]×25%=44(萬元) (3)此項捐贈可在10%的扣除限額內予以稅前扣除 扣除限額=200×10%=20(萬元)由于捐贈額30萬大于捐贈扣除限額20萬元,因此應調增應稅所得額 應納所得稅額=[200-30+(30-20)]×25%=45(萬元) (4)此種方案,其捐贈對象和捐贈途徑屬于全額在稅前扣除的規定,因此不需調整應納稅所得額 應納所得稅額=(200-30)×25%=42.5(萬元) 比較以上幾種捐贈方案,很明顯,企業捐贈的對象和途徑不同,所承受的稅負就不同。方案(4)比方案(1)要少納所得額為50-42.5=7.5萬元,選用方案(4)捐贈,現金流出最少,企業獲利最多,在不考慮其他因素的情況下,應是較為合理的捐贈方案。當然,有時企業不能單純地以繳納稅款的多少作為捐贈的依據,因為在上述情況中,不同的捐贈對象對社會的影響是不同的,對于企業想要提高知名度的效果也是不同的,因而企業在進行方案選擇時應統籌考慮。 2.選擇不同的捐贈形態進行納稅籌劃 企業通過選擇不同的捐贈途徑和對象可以減輕稅收負擔,同樣通過選擇不同的捐贈形式也可以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企業進行的捐贈可以是實物形態,也可以是現金形式,其捐贈支出的形式不同,稅收負擔也不盡相同。 新的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企業將自產、委托加工和外購的原材料、固定資產和有價證券(商業企業包括外購商品)用于捐贈,應分解為按公允價值視同對外銷售和捐贈兩項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而企業捐贈現金不屬于視同銷售,不繳納增值稅。 到底選擇哪種捐贈形式對企業有利,可使企業少繳納稅金,下面以一個案例來說明。 例2:某工業企業某年打算向外捐贈,捐贈價值為30000元,該企業有兩種可供選擇的捐贈方案。 一是向外捐贈現金30000元,屬于可扣除的捐贈對象和途徑,且捐贈額在稅法規定的扣除限額內。 二是向外捐贈公允價值相當于30000元(為不含稅價值)的商品,其對應成本費用中允許扣除的進項稅額為3500元。 假設沒有其他納稅調整,企業適用所得稅稅率為25%. 根據稅法規定,兩方案的現金流出計算如下: (1)方案1:由于捐贈支出在稅法規定的扣除限額內,可全額在稅前扣除,少繳納所得稅=30000×25%=7500(元) 全部現金流出數額=30000-7500=22500(元) (2)方案2:由于是實物捐贈,按稅法規定應作視同銷售處理應繳納增值稅=30000×17%-3500=1600(元) 由于實物捐贈在扣除限額內,可予稅前扣除,實際上少繳所得稅(30000+5100)×25%=8775(元) 全部現金流出數額=30000+1600+3500-8775=26325(元) 比較以上兩種方案,方案(1)比方案(2)有利,使企業的現金少流出數額為26325-22500=3825元,在不考慮其他影響因素的情況下,應是企業較為合理的選擇方案。選用現金捐贈還有一個好處,就是可以避免企業為減少損失而向外捐贈偽劣、過期產品的嫌疑,更有利于樹立企業的良好形象,增加知名度。因而,一般情況下,選擇現金的形式捐贈要比實物的形式捐贈對企業有利,既能減少企業的現金流出,又能為企業樹立良好的口碑。 通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充分利用稅法關于對捐贈的不同對象、不同途徑以及不同捐贈形式的不同規定,通過合理的方案選擇和籌劃,可以在不增加企業任何額外成本的情況下,達到減輕納稅負擔的目的。 二、個人捐贈行為的納稅籌劃 今年年初我國南方發生100年一遇冰凍災害,5月四川省又發生8級大地震,許多國人自發向災區和有關部門捐款捐物。為了鼓勵公益、救濟性捐贈,國家規定捐贈者可以將一部分收入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抵免一部分稅款,尤其是個人所得適用超額累進稅率時,通過捐贈可以降低其適用的最高邊際稅率,減輕稅負。其實,對于捐贈者個人來說,只要在符合稅法規定的情況下,完全可以充分利用政策、調整捐贈限額,使得捐贈支出最小化,同時又盡量使得應納稅額控制在承受范圍內,達到利國利民更利自己的目的。 1.限額扣除要區別對待 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難的地區、貧困地區捐贈的,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捐贈額,可以沖抵其應納稅所得額。 單一所得:根據捐贈限額的多少,分次安排捐贈數額。 例3:假定王先生2008年6月共取得工資、薪金收入5000元,本月對外捐贈2000元,則:允許稅前扣除的捐贈額=(5000-2000)×30%=900元,其6月應納稅額=(5000-2000-900)×15%-125=190元。假設王先生2月的工資、薪金所得仍為5000元,則7月應納稅額為=(5000-200)×15%-125=325元。 如果王先生改變做法,6月捐贈900元,剩余1100元改在2月捐贈。則按規定,王先生7月應納稅額為:(5000-2000-1100)×15%-125=160元。由此可見,同樣是捐贈2000元,但重新安排捐贈額后,王先生可以少繳稅165(325-160)元。 2.全額扣除是首選目標 捐贈籌劃個稅時,如果希望能將捐贈款項全部抵扣,就需要捐贈人選擇合適的捐贈途徑。我國稅法規定,公益、救濟捐贈可以在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應納稅所得額。其目的是引導納稅人的捐贈方向,在這些方面更好地為社會和國家減輕負擔,同時納稅人可以享受全額扣除所帶來的節稅收益。到目前,稅法規定可以全額扣除的捐贈達27項之多,捐贈者可以好好加以選擇。 例4:假定李先生2008年5月份取得勞務報酬收入64000元,假設他不對外捐贈,其應納稅所得額=64000×(1-20%)=51200元,由于稅法規定,勞務報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即其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0000元的,可對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0000元~50000元的部分,依照稅法規定計算應納稅額后再按照應納稅額加征五成;超過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則李先生當月應納個人所得稅=64000×(1-20%)×40%-7000=13480元;如果李先生通過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對外捐贈1201元,由于其捐贈支出允許稅前全額扣除,其應納稅所得額=64000×(1-20%)-1201=49999元,則李先生當月應納個人所得稅=[64000×(1-20%)-1201]×30%-2000=12999.7元,比籌劃前節稅480.3(13480-12999.7)元。 另外稅法規定,納稅人的捐贈支出,在計征個人所得稅時,須具備一定條件才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 首先,捐贈必須是公益、救濟性質的。所謂公益、救濟性捐贈,是指納稅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業和遭受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社會團體包括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希望工程基金會、宋慶齡基金會、減災委員會、中國紅十字會、中國殘疾人聯合會、中國青年自愿者協會、全國老年基金會、老區促進會、中國之友研究基金會、中國綠化基金會、光華科技基金會、中國文學藝術基金會、中國初級衛生保健基金會、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中國癌癥研究基金會、中國人口福利基金會,以及經民政部門批準成立的其他非營利的公益性組織。 其次,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捐贈額不超過其應納稅所得額的30%且取得正式票據的部分可以據實扣除。 此外,通過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必須是中國境內的。納稅人直接給受益人的捐贈不得扣除。以上扣除標準,納稅人實際捐贈額小于捐贈扣除限額的,按實際發生的捐贈額扣除;實際捐贈額大于或等于捐贈扣除限額時,按捐贈扣除限額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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