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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地稅規[2009]3號 關于房屋出租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6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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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房屋出租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文號:鄂地稅規[2009]3號 發文日期:2009-7-17 各市、州、林區、縣(市、區)地方稅務局: 《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房屋租賃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鄂地稅發[2008]240號)下發以后,在具體執行中各地反映了一些問題。經研究,現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關于個人出租房屋有關政策問題 (一)對個人出租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實行綜合征收率計征稅費。 1.對個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月租金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按4%計征房產稅。 2.對個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月租金收入在5000元(含)以上的,按6.67%計征。其中,房產稅4%,營業稅1.5%,城市維護建設稅0.1%,教育費附加0.05%,地方教育附加0.02%,個人所得稅1%. 3.對個人出租住房簽訂的租賃合同,免征印花稅。 (二)對個人出租非住房(包括門面、寫字樓等)取得的租金收入實行綜合征收率計征。 1.對個人出租非住房取得的月租金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按6.1%計征。其中,房產稅6%,印花稅0.1%. 2.對個人出租非住房取得的月租金收入在5000元(含)以上的,按13.68%計征。其中,房產稅6%,營業稅5%,城市維護建設稅0.35%,教育費附加0.15%,地方教育附加0.08%,個人所得稅2%,印花稅0.1%. (三)個人房屋出租收入中無法劃分租金收入、物業管理費和代墊水電費等,或出租的房屋既有用于居住,又有用于經營,無法劃分居住收入和非居住收入的,按照13.68%的綜合征收率計征稅費。其中,房產稅6%,營業稅5%,城市維護建設稅0.35%,教育費附加0.15%,地方教育附加0.08%,個人所得稅2%,印花稅0.1%. 二、關于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出租房屋有關政策問題 (一)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按市場價格向個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按照9.68%的綜合征收率計征稅費(不含企業所得稅)。其中,房產稅4%,營業稅5%,城市維護建設稅0.35%,教育費附加0.15%,地方教育附加0.08%,印花稅0.1%. (二)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出租非住房(包括門面、寫字樓等)取得的租金收入,按照13.68%的綜合征收率計征稅費(不含企業所得稅)。其中,房產稅8%,營業稅5%,城市維護建設稅0.35%,教育費附加0.15%,地方教育附加0.08%,印花稅0.1%. (三)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房屋出租收入中無法劃分租金收入、物業管理費和代墊水電費等,或出租的房屋既有用于居住,又有用于經營,無法劃分居住收入和非居住收入的,按照13.68%的綜合征收率計征稅費(不含企業所得稅)。其中,房產稅8%,營業稅5%,城市維護建設稅0.35%,教育費附加0.15%,地方教育附加0.08%,印花稅0.1%. 三、本通知自2009年8月1日起執行,以前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鄂地稅發[2008]240號文件停止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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