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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評估增值股權參與定向增發應繳稅 |
發布時間:2011/11/5 來源: 閱讀次數:9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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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自然人股東趙某持有甲公司15%的股權,初始投資成本60萬元。近期,趙某將其所持甲公司全部股權以2011年3月31日為基準日,經評估增值后,參與乙上市公司定向增發,以每股5.7元的價格認購了乙上市公司增發股票30萬股,為此乙上市公司財務人員來電咨詢,對該自然人以股換股,即以非貨幣性資產(持有甲公司股權)對外投資,是否涉及個人所得稅問題? 這里需要明確的是,上述自然人趙某以股換股行為屬于股權轉讓行為,其取得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這里財產轉讓所得,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建筑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定向增發作為一種新型的融資方式,越來越廣泛地被上市公司認可和采用。本例中所言定向增發,根據《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6年第30號)第三十六條規定,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開方式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行為。 此前,針對上述行為,《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貨幣性資產評估增值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2005]第319號)曾作出了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在投資收回、轉讓或清算股權時如有所得,再按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其“財產原值”為資產評估前的價值。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全文失效廢止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2號)對國稅函[2005]319號文件作出了全文失效的規定。 近期出臺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以股權參與上市公司定向增發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11]89號)就上述以股換股情形作出明確規定,個人以評估增值的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取得股權的,對個人取得相應股權價值高于該資產原值的部分,屬于股權轉讓行為,所取得的個人所得,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被投資企業在個人取得股權時代扣代繳。 就本例而言,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五款及其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財產轉讓所得,按照一次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如不考慮相關費用,乙公司財務人員應就該自然人取得的所得,如不考慮相關費用,則應依法扣繳該自然人個人所得稅22.2萬元[(5.7×30-60)×20%].另外,對個人不能提供完整、準確財產(資產)原值憑證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依法核定其財產原值。 另外,個人(自然人)股東從被投資企業取得的、以企業資產評估增值轉增個人股本的部分,根據國稅函發[1998]289號文件規定,屬于企業對個人股東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企業在轉增個人股本時代扣代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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