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小額貸款公司應執行國家金融方針和政策,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開展業務,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擔風險,其合法經營活動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應遵循合規經營與風險防范相結合的原則,建立責權明晰、管理規范、風險可控、運行高效的監督管理機制。
第二章監管職責
第五條吉林省金融工作辦公室(以下稱省金融辦)為全省小額貸款公司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組織、協調和推進工作。會同人民銀行長春中心支行、吉林銀監局、省公安廳、省財政廳、省審計廳、省工商局、省國稅局、省地稅局等相關部門研究制定小額貸款公司監管制度,協調解決監管工作重大問題,指導地方政府做好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風險防范與處置工作。
第六條地方政府承擔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風險防范與處置責任。地方政府小額貸款公司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地方政府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小額貸款公司的日常監督管理、風險防范與處置工作;當地人民銀行、銀監部門、公安、財政、審計、工商、稅務等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配合地方政府主管部門做好相關工作。
第七條各級相關部門按照分工履行監管職責:
(一)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負責對小額貸款公司的利率、資金流向進行跟蹤監測;對接入金融信用信息系統基礎數據庫的小額貸款公司進行有效監管。
(二)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向小額貸款公司提供融資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監管;協助有關部門做好處置非法集資相關工作。
(三)公安部門配合有關部門指導小額貸款公司建立安全防范措施,查處涉嫌違法犯罪活動。
(四)財政部門依法監督管理小額貸款公司的財務管理工作,按照有關規定督促小額貸款公司建立健全企業財務管理制度,對財務管理人員進行業務指導和培訓。
(五)審計部門根據地方政府的委托,負責對小額貸款公司業務進行審計。
(六)工商部門負責小額貸款公司的注冊登記、年度檢驗,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對其經營活動進行監管,查處違法違規經營行為。
(七)稅務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小額貸款公司依法納稅,查處企業偷漏稅行為。
第八條小額貸款公司主監管員承擔本級小額貸款公司合規經營、風險防范的直接監管責任,隨時了解和掌握小額貸款公司經營情況,督促落實各項監管制度,收集報送相關信息資料,及時發現、報告和制止小額貸款公司違法違規行為。主監管員有獨立提出對小額貸款公司監管意見的職權。
第九條小額貸款公司基本賬戶開戶銀行依法協助監管部門監測小額貸款公司資金流向,防止抽逃資金、非法集資等異常資金流動。根據監管部門的要求提供小額貸款公司資金流向等數據。
第十條小額貸款公司行業協會應建立和完善小額貸款公司行業自律規則及從業人員職業標準,對會員及其從業人員進行自律管理,引導小額貸款公司依法合規經營。
第三章監管內容
第十一條小額貸款公司不得以借款等方式向內部或外部集資,不得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不得組織或參與任何名義、形式的社會集資活動。小額貸款公司股東不得抽逃資本金。
第十二條小額貸款公司主要資金來源按照中國銀監會、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意見規定執行,確保資金來源合法。
第十三條小額貸款公司按照市場化原則進行經營,貸款利率上限不得超過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限貸款基準利率的4倍,取消貸款利率下限,具體浮動幅度按照市場原則自主確定。有關貸款期限和貸款償還條款等合同內容,由借貸雙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則下依法協商確定。
第十四條小額貸款公司不得使用非法手段催收貸款。
第十五條小額貸款公司應按“小額、分散”的原則發放貸款。同一借款人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資本凈額的5%。
第十六條小額貸款公司按照有關規定在銀行業金融機構開設基本賬戶,委托辦理貸款發放手續,通過銀行轉賬等電子結算渠道辦理貸款業務,不得賬外經營。小額貸款公司不得在未簽訂三方協議(地方政府主管部門、小額貸款公司、開戶銀行)、拒絕履行監管責任的銀行開立基本賬戶。
第十七條小額貸款公司應按照《財政部關于小額貸款公司執行〈金融企業財務規則〉的通知》(財金[2008〕185號)和《吉林省財政廳關于轉發財政部〈地方金融企業財務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吉財債[2010〕764號)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內部財務制度、內部會計制度及內部風險控制制度,接受地方金融企業財務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小額貸款公司應按規定開展小額貸款業務,未經省級主管部門批準,不得擅自開展新業務或跨區域經營。
第十九條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的小額貸款公司應按規定提供或查詢使用信息,切實維護信息主體合法權益。
第二十條小額貸款公司應按照《公司法》要求,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明確股東、董事、監事和經理層之間的權責關系,制定穩健有效的議事規則、決策程序和內控制度,規范實施公司治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符合任職資格。
第二十一條小額貸款公司應使用省金融辦統一制發的吉林省小額貸款公司行業標識,按要求將開業批復文件、工商執照、稅務登記證、有關承諾告示等,置放于營業場所醒目位置。
第四章監管方式
第二十二條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主要采取非現場檢查、現場檢查以及外部審計、監管評級、社會監督等措施,實施全程跟蹤,全方位監管。
第二十三條各級主管部門應建立小額貸款公司監管檔案,詳細記錄小額貸款公司監管工作情況;逐步建立動態監測系統,及時識別、預警和防范風險。
第二十四條小額貸款公司每月向當地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報送貸款發放、資金來源、資金運用、利率執行、流動性狀況、財務狀況及其他統計數據等相關信息。地方政府各級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按月逐級向上級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報送上述相關信息。
第二十五條地方政府各級主管部門對轄區小額貸款公司的現場檢查每年不少于1次。省級主管部門實施現場抽查。現場檢查由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進行。
第二十六條對存在重大風險隱患和違規經營行為的小額貸款公司實施專項檢查。主管部門可委托審計機構對其進行獨立審計,審計結果作為查處其違法違規行為的基本依據。
第二十七條小額貸款公司主監管員堅持日常督查活動,隨時了解小額貸款公司經營情況,及時糾正其違規行為,按規定向其主管部門提出監管意見。
第二十八條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東、當地政府主管部門報告經中介機構審計的財務報表和年度業務經營情況、融資情況、重大事項等信息,必要時應向社會披露。
第二十九條建立和實施小額貸款公司分類監管制度。省級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每年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分類評級,根據評級結果科學分配監管資源,實施分類監管。對存在嚴重問題的小額貸款公司,通報相關部門,并采取相應措施,實施持續、重點監管。小額貸款公司分類評級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條地方政府各級主管部門于半年和年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送小額貸款公司監管分析報告。監管分析報告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小額貸款公司風險狀況的總體評價,主要風險及存在的問題,風險變化趨勢和應引起注意的問題;
(二)小額貸款公司監管指標情況、指標異常的原因及反映的問題;
(三)小額貸款公司經營管理狀況的重大變化,包括股權變動、高級管理人員調整、組織架構重組、重大資產處置、重大損失、涉及案件等;
(四)監管工作開展情況、效果和存在的不足,包括主監管員工作情況及其提出的意見建議和實施情況;
(五)下步監管工作意見、建議和監管工作計劃;小額貸款公司經營中發生的重大事項及時報告。
第三十一條各級主(監)管部門要設立和公開小額貸款公司監管舉報電話,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章處置措施
第三十二條小額貸款公司出現下列行為之一的,取消試點資格,或提請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一)從事非法集資、集資詐騙、吸收公眾存款;
(二)以非法手段追償債務;
(三)存在賬外經營行為;
(四)違反規定利率發放貸款;
(五)違反規定融入及運用資金;
(六)違法提供或出售信息。
第三十三條小額貸款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風險提示、誡勉談話、責令改正:
(一)未經批準從事貸款之外業務或跨區域經營;
(二)未經批準變更公司有關監管事項;
(三)同一借款人貸款余額超出或變相超出規定比例;
(四)未按規定要求報送信息或報送虛假信息;
(五)經營活動中出現不良信用記錄;
(六)拒絕或妨礙監管部門檢查監督;
(七)縣級以上政府主(監)管部門認定的其它違規事項。
第六章解散及終止
第三十四條小額貸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
第三十五條小額貸款公司解散,依照《公司法》進行清算和注銷。
第三十六條小額貸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法實施破產清算。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吉林省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細則》(吉金辦字[2009]117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由省金融辦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