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1、我公司公款支付取得的有獎發票,如兌獎聯已刮開、或者兌獎聯未留存的,是否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2、如有獎發票由我公司支付取得,中獎獎金是否歸公司所有?如可以歸屬于公司,企業所得稅應如何處理? 答:1、《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發票管理辦法》未對兌獎聯次做強制要求,僅“兌獎聯已刮開、或者兌獎聯未留存”不構成問題發票,只要“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可以作為合法憑證稅前扣除。 2、參照《江西省地方稅務局有獎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中獎者為個人的,在兌付獎金時必須按規定扣繳個人所得稅;中獎者為單位的,領獎時需出具中獎單位的證明,不扣繳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具關于個人取得有獎發票獎金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34號)規定,個人取得單張有獎發票獎金不超過800元(含800元)的,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取得單張有獎發票獎金所得超過800元的,應全額按照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偶然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根據上述規定,兌付的獎金為應稅收入。中獎者為單位的,領獎時不需要扣繳企業所得稅,由企業自行并入收入總額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