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3-12各市、縣(區)財政局、地稅局: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巖金礦石等品目資源稅稅額標準的通知》(財稅[2013]109號,附件1)轉發給你們,并作如下補充,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對已列入《巖金礦資源等級表》的20戶企業或礦區,按確定的資源等級適用具體的稅額標準。
二、對未列入《巖金礦資源等級表》的其他企業或礦區,按最低等七等3元/噸的稅額標準征收。個別礦山原稅額標準與3元/噸差距較大的,可在30%的浮動幅度內確定。
三、請各設區市財稅部門按上述要求確定所屬各市、縣巖金礦稅額標準,并匯總填寫《___市/縣巖金礦資源稅稅額標準調整情況表》(附件2),并于4月20日前以正式文件報送省財政廳條法稅政處、省地方稅務局流轉稅處,由省財稅部門統一匯總后報送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附件: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巖金礦石等品目資源稅稅額標準的通知》(財稅[2013]109號)
2、___市/縣巖金礦資源稅稅額標準調整情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