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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投資獎勵金是否免征企業所得稅?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4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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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當地政府為了吸引投資落戶,承諾給付一定的獎勵金,用于企業基本建設或其他用途,例如: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保護價格為15萬元/畝,企業實際支付的土地款為較低的水平3萬元/畝,具體方式為兩種:只交3萬元/畝或先由企業交納15萬元/畝,以后政府以獎勵金的方式撥付給企業12萬元/畝。而政府土地部門出具的土地出讓金財政票據為15萬元/畝。在上述兩種交款方式的情況下,獎勵金如何定性,專款專用是否免征企業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九)其他收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一)國債利息收入;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三)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四)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由此可見,企業取得的上述獎勵金不屬于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免稅收入。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收入總額中的下列收入為不征稅收入: (一)財政撥款; (二)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一)項所稱財政撥款,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對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撥付的財政資金,但國務院以及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三)項所稱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的財政性資金。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新企業所得稅法精神宣傳提綱》的通知(國稅函[2008]159號)第十條不征稅收入的具體確認指出:“新企業所得稅法引入‘不征稅收入’概念。實施條例將不征稅收入的財政撥款,界定為各級人民政府對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撥付的財政資金,但國務院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這里面包含了兩層意思,一是作為不征稅收入的財政撥款,原則上不包括各級人民政府對企業撥付的各種價格補貼、稅收返還等財政性資金,這樣有利于加強財政補貼收入和減免稅的規范管理,同時與現行財務會計制度處理保持一致;二是對于一些國家重點支持的政策性補貼以及稅收返還等,為了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率,根據需要,有可能也給予不征稅收入的待遇,但這種待遇應由國務院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來明確。”因此,企業取得的上述獎勵金不屬于新企業所得稅法規規定的不征稅收入。 因此,企業從政府取得的各類獎金、扶持資金,除按照稅法及其有關文件規定不征企業所得稅的外,應并入取得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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