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財便函[2009]50號 加強中央財政撥款住房補貼預算執行管理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717 |
|
國家稅務總局財務管理司關于加強中央財政撥款住房補貼預算執行管理的通知 發文字號:財便函[2009]50號 發文日期:2009-08-04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總局各預算單位: 從2008年起,各省按照屬地政策測算和上報了離退休職工和在職職工的購房補貼需求情況,中央財政逐步安排了購房補貼資金。但是,部分省市2008年末離退休購房補貼資金結余較大,沒有按政策規定發放到位,2009年在職職工購房補貼資金預算執行進度緩慢,降低了財政資金使用效率。根據預算管理有關規定,現就加強國稅系統住房補貼預算執行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嚴格按照單位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分配貨幣化政策,積極履行相關部門規定的發放程序,加強單位內部的協調和配合,積極與住房改革管理部門溝通情況。加強購房補貼的發放管理,加快購房補貼的發放進程。2009年底前,中央財政已安排的離退休職工、在職職工的購房補貼原則上要全部發放到位。各單位要高度重視此項工作,加快發放住房補貼進度,提高預算執行率。 二、中央財政撥款下達的住房補貼預算資金及歷年撥款結余,必須實行??顚S?,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住房公積金、提租補貼和購房補貼之間不得相互調劑使用。因無法發放而形成的結余,有關部門將予以收回,同時,對因弄虛作假、虛報冒領等原因造成無法發放而形成結余的,將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將追究單位領導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三、各地要將購房補貼發放情況、存在問題、不能及時發放原因、下一步采取措施等事項報告稅務總局。 各地要根據2009年1-10月份購房補貼已經發放的情況和預計2009年11月、12月預計發放情況,認真填寫《國家稅務局系統2009年購房補貼預算執行情況統計表》(電子文件見總局內網FTP:/LOCAL/財務司/預算處/2009年住房改革支出),對2009年購房補貼預算執行情況進行詳細分析說明,預算執行進度較慢(2009年1-10月份預算執行率小于70%或者預計2009年全年預算執行率小于85%)的,要重點說明預算執行進度慢的具體原因和解決措施,2009年11月至12月購房補貼發放情況要準確預計,不得弄虛作假。 中央財政撥款購房補貼預算執行情況分析報告和統計表于2009年11月10日前以正式文件(局發文)報送國家稅務總局(財務管理司)。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