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2010年度有銷售收入和銷售成本,2011年因公司業務變更,未進行實際經營,所以企業無銷售收入,也無銷售成本及人員工資。2010年度我公司計提的固定資產折舊能否在稅前列支?
答:《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一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準予扣除。
下列固定資產不得計算折舊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
(二)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三)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四)已足額提取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五)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
(六)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計算折舊扣除的固定資產。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固定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準予扣除。
企業應當自固定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除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不得計算折舊扣除。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