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溫州市鹿城區和永嘉縣人民法院分別收到了溫州市國稅局公職律師遞交的企業破產清算相關資料。法院在核實相關申請資料之后,對破產案件予以立案。這是浙江省國稅局系統首次以債權人的名義,主動向法院提起對死欠企業破產清算的案例。
據溫州市國稅局政策法規處副處長李耿介紹,在以往的企業破產清算案件中,稅務機關往往是收到法院出具的欠稅申報通知書,才被動地參與破產程序。此時的企業大多資不抵債,清繳欠稅的難度極大。同時,由于稅收債權具有優先性,很可能會擠占其他債權人的利益,造成其他債權人提起破產清算,稅收債權得到部分或全部清償,而提起破產清算債權人的債權卻無法得到清償的情況,引發其他債權人對稅務機關的誤解,極易引起社會矛盾。溫州市國稅局主動向法院提起企業破產清算申請的做法,不僅掌握了清理欠稅的主動權,同時保障了其他債權人的合法利益,有效緩解了稅務機關與其他債權人之間的矛盾。
據了解,以往之所以較少出現稅務機關主動提起企業破產清算的情況,原因在于稅務機關作為特殊債權人地位不夠明確。溫州市國稅局公職律師楊云平說:“《企業破產法》第82條將稅收債權作為破產債權的一種進行分配,明確了稅收的債權特性。《稅收征管法》第50條有關稅務機關行使代位權和撤銷權的規定,直接移用了《合同法》有關代位權的規定。從立法精神來看,可以理解為其明確了稅務機關能夠參與民商事法律關系中的債權、債務關系的資格。但稅務機關是否可以作為債權人主動提起破產清算申請,有待司法機關的解釋和支持。”為此,溫州市國稅局與當地法院多次溝通協調,經過深入商討論證,明確了稅務機關具備作為債權人申請破產清算的資格。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為及時發現死欠企業,溫州市國稅局建立了一套系統的清算企業篩選機制,定期從稅收征管系統中抽取數據,通過設置欠稅數額、欠稅時間和納稅申報信息等,初步篩選出目標企業。在案頭數據篩選的基礎上,再經過強制扣款、實地核查等程序確認企業資不抵債,最終確定申請破產清算的企業名單。目前,該局通過系統指標篩選和實地調查確定了首批5戶申請破產清算企業,其中永嘉縣3戶,鹿城區2戶,當地法院均予以立案。
“在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過程中,加速部分‘僵尸企業’的出清,有利于為新興動能騰出發展空間。稅務機關在此過程中,不僅要盡可能為破產企業提供稅收政策支持,還要依法及時做好欠稅清理等工作。我們將進一步完善稅務機關主動提起企業破產清算制度,對沒有恢復正常經營可能又符合破產清算條件的死欠企業,依法提起破產清算,切實保障國家稅收權益。”溫州市國稅局副局長章力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