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營業稅納稅人發生退款后,已繳納的營業稅如何處理?
答: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納稅人發現因發生退款應減除營業額的,可以退還已繳納營業稅稅款或者從納稅人以后的應繳納營業稅稅額中減除。具體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四條規定,納稅人的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后因發生退款減除營業額的,應當退還已繳納營業稅稅款或者從納稅人以后的應繳納營業稅稅額中減除。《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后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后應當立即退還。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
問:我公司是一家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受市政府有關部門委托承擔糧食商品儲備業務,儲備倉庫是否需要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國家儲備商品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94號)規定,對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承擔商品儲備業務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其中,本通知所稱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是指接受中央、省、市、縣四級政府有關部門委托,承擔糧(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鹽(限于中央儲備)6種商品儲備任務,取得財政儲備經費或補貼的商品儲備企業。承擔省、市、縣政府有關部門委托商品儲備業務的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名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稅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明確或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后予以發布。
問:供熱企業為居民供熱所使用的廠房是否需要繳納房產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執行供熱企業增值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18號)規定,2011年7月1日~2015年12月31日,對向居民供熱而收取采暖費的供熱企業,為居民供熱所使用的廠房及土地繼續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既向居民供熱,又向單位供熱或者兼營其他生產經營活動的供熱企業,按其向居民供熱而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本通知所述供熱企業,是指熱力產品生產企業和熱力產品經營企業。熱力產品生產企業包括專業供熱企業、兼營供熱企業和自供熱單位。
問:自2011年12月1日起,試點地區企業申報出口退(免)稅業務,是否可以不提供收匯核銷信息?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試點后有關出口退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1〕643號)規定,試點地區企業出口貨物退(免)稅分兩種情況:1.試點地區試點期間企業報關出口的貨物,申報出口退(免)稅業務時無須提供紙質出口收匯核銷單,稅務部門無須審核相應的電子核銷信息。2.試點地區試點前(2011年12月1日前)企業報關出口的貨物(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海關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試點地區稅務部門審核出口退(免)稅時,對已辦理正常核銷和逾期核銷及逾期未核銷的出口業務,按試點前的出口退稅相關規定辦理(出口收匯已核銷信息以試點地區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局于2011年12月31日前傳送給稅務部門的為準)。對2011年12月1日前其他未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的出口業務,比照試點地區試點期間企業報關出口貨物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