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06]3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教育勞務營業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通知還規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對國家商品儲備管理單位及其直屬企業承擔商品儲備任務,從中央或地方財政取得的利息補貼收入以及價差補貼收入,不征收營業稅。
國家商品儲備管理單位及其直屬企業,是指接受中央、省、市、縣四級政府有關部門(或政府指定管理單位)委托,承擔糧(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鹽(限于中央儲備)等6種商品儲備任務,并按有關政策收儲、銷售上述6種儲備商品,取得財政儲備經費或補貼的商品儲備企業。
利息補貼收入是指,國家商品儲備管理單位及其直屬企業因承擔上述商品儲備任務從金融機構貸款,并從中央或地方財政取得的用于償還貸款利息的貼息收入。價差補貼收入包括銷售價差補貼收入和輪換價差補貼收入。銷售價差補貼收入是指按照中央或地方政府指令銷售上述儲備商品時,由于銷售收入小于庫存成本而從中央或地方財政獲得的全額價差補貼收入。輪換價差補貼收入是指根據要求定期組織政策性儲備商品輪換而從中央或地方財政取得的商品新陳品質價差補貼收入。
廣州地稅提醒,通知的以上規定將按照執行時間施行,對已繳上述應予免稅的稅款,納稅人可按有關規定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稅或抵繳稅款。如對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和具體辦理事宜有疑問,可致電納稅服務熱線12366-2進行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