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的經濟交往中發票扮演著極為重要的角色,但有時可能會因為這樣或那樣的原因而無法開具發票。作為彌補,稅收相關法律規定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可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稅務機關代開發票,是指由稅務機關根據收款方(或提供勞務服務方)的申請,依照法規、規章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的規定,代為向付款方(或接受勞務服務方)開具發票的行為。通過稅務機關代開發票通常會被認為是毫無風險的,但有時也會有例外。我們將通過以下一則案例,為大家進行分析。
案情
2008年A建筑公司與B交通運輸局簽訂施工承包合同,約定由A建筑公司承包某農村公路第三標段的施工工程,工程款為人民幣700余萬元。其間B交通運輸局所在地的C地稅局建安所原稅收專管員王某出具12張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給B交通運輸局。
2012年C地稅局在檢查中發現上述12張發票均為假發票,將該案移送相關部門立案稽查,隨后稽查部門以A建筑公司未按稅法規定繳納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及企業所得稅為由,對A建筑公司作出了補交稅款,加收滯納金并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
A建筑公司因不服該處罰決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在審理中查明C地稅局建安所原稅收專管員王某利用職務便利,向納稅人開具假發票65張,其中包含了本案所涉12張發票,法院已對王某以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且判決已生效。法院認為稅務稽查部門的處罰決定與王某的刑事判決書在事實認定上存在沖突,主要證據不足,屬于越權行為,應依法予以撤銷。
案件爭議焦點
因稅務機關工作人員違法執法而帶來的風險是否應由納稅人承擔?
律師分析
《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針對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行為,稅務機關有權追繳不繳或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以罰款。但本案中A建筑公司已按照C地稅局的要求針對收入先行申報并繳納了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及企業所得稅,并在取得完稅憑證后由C地稅局代開了12份建安發票。就王某將A建筑公司繳納的上述稅款貪污,且交付給A建筑公司的12份發票系假發票一事,A建筑公司并不知情,更不存在串通共同貪污或向王某行賄的行為。因此A建筑公司并不構成《稅收征收管理法》所規定的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
《行政訴訟法》規定,稽查部門應對其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但在法院審理過程中,稽查部門未能提供證據證明A建筑公司向王某的繳納行為不是繳納稅款,對此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而且稽查部門的處罰決定與王某刑事判決書所認定的事實存在沖突,否認了刑事判決書認定的事實,是超越自身權限的行為,因此法院以稽查部門的處罰決定證據不足及超越自身職權為由,判決予以撤銷。
維權法律小貼士
為確保行政機關執法的公平、公正,《行政訴訟法》明確規定行政機關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義務,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而稅務處罰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前提條件,本案中A建筑公司主觀上并沒有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少繳稅款的故意,客觀上也是王某貪污了A建筑公司上繳的稅款,因此A建筑公司并不符合稅務處罰的條件,A建筑公司運用法律武器成功維護了自己的合法權益。通過這個案例我們應該明白,即使遇到了錯誤的行政處罰也不必驚慌失措,法律規定了聽證、復議、訴訟等救濟途徑。作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相對人,只要學會運用法律的武器,那么你的合法權益就不會遭受違法的侵害。如果在這方面你并不擅長,那就去請教專業人士,只要你的訴求合法,法律必定會給你一個公正的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