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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國稅局發布促進大企業納稅遵從風險提示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4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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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國稅局致力于法治、服務、和諧、效能,努力成為集優質服務、公正執法、社會認同于一體的政府組織。2011年我們借鑒國際經驗,結合自身實際,歸納總結了大企業和國際稅收征管實踐中一些稅收風險點,同時配以實際案例作為參考,首次試行向大企業發布促進納稅遵從風險提示,希望企業在今后的生產經營中予以關注,主動防范稅收風險,提升自我遵從水平。 ☆ 企業應關注自身稅收風險內控建設 2009年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大企業稅務風險管理指引》,要求大企業建立健全內部稅務風險控制。2010年我局首次嘗試對部分企業開展內控調研與測試,了解企業內控環境、稅收風險評估和控制情況、與財稅相關的信息系統使用情況等。經調研測試,我們的建議: —— 公司應以完善的治理結構、權責設置和制衡機制作為內控建設和稅收風險防控的基礎。 ——對稅收風險控制要有全員意識和參與度,不能僅停留在公司的財稅部門。 —— 應有專業勝任能力的稅務管理團隊,不僅要制定日常稅務風險管理的制度、流程,定期監督反饋改進,而且要參與企業重要經營決策,對關聯交易、合并重組等重大稅務問題要有專業敏感和判斷,并主動與稅務機關討論和交流。 —— 信息化建設中,數據的產生、流轉到報表生成應形成完整的鏈條,減少人工干預,避免舞弊和數據差錯。 —— 無論“引進來”還是“走出去”的企業,都應關注投資所在地對企業內控規范和稅務風險管理的要求,只有不斷適應當地法律法規,減少不理解、不信任、信息不對稱,才能降低不合規的風險。 —— 集團性公司的稅務管理團隊應對整個集團稅務風險控制負責,對各子公司、分支機構的稅務風險控制實時監控,發現問題及時響應、及時與稅務機關溝通。 ——稅收籌劃產品應有合理商業目的和經濟實質,單純以減少、免除或推遲繳納稅款為目的的籌劃,無論自行制定還是委托中介機構制定,企業都將面臨納稅調整和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風險。 ☆ 集團內企業功能風險承擔與利潤歸屬應相匹配 對企業集團而言,生產制造、銷售、研發、管理、投資等不同的功能風險在集團內成員間的分擔各不相同,也因此帶來利潤歸屬的不同。我國稅法明確規定,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應遵循獨立交易原則,集團內企業的利潤歸屬應與獨立企業在類似功能風險承擔情況下所獲取的利潤大致相符,否則會面臨稅務機關轉讓定價調查風險。 實例參考:境內X企業是某跨國集團設立的外商獨資企業,2009年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享受企業所得稅減率優惠和研發加計扣除等優惠。在管理中稅務機關發現企業雖然有多項研發、享有高新技術企業待遇、銷售狀況良好,但卻沒有反映出良好的利潤水平。經初步調查,該企業產品內外銷均有,主要承擔研發、生產制造和境內銷售職能,但集團仍按簡單功能的契約加工商給其定位。稅務機關將其列為轉讓定價重點嫌疑對象后,企業主動與稅務機關溝通,自行調整應納稅所得額近8000萬元。 ☆ 間接股權轉讓可能涉及中國稅收管轄權 大多數企業認為,跨國間接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無需在中國納稅,對間接股權轉讓未引起重視。2009年,我國根據國際慣例規定,符合一定條件的間接股權轉讓,中國具有稅收管轄權。建議跨國公司對我國居民企業的股權間接轉讓前要慎重考慮,并就具體情況與稅務機關提前溝通,探討是否為中國具有管轄權的間接股權轉讓行為,增強稅收確定性,避免事后調整的風險。 實例參考:境內Y公司是中外合資企業,其外方為香港A公司,持有其49%的股權。某投資公司擁有香港A公司100%股權。2010年初,該投資公司將持有的香港A公司100%股權轉讓給香港另一公司,獲取巨額的股權轉讓收益。經調查,香港A公司除持有Y公司49%的股權外,無雇員、無其它資產或負債、無其它經營業務。根據國內法有關規定,經國家稅務總局審核后,認為該投資公司轉讓香港A公司實際就是為了轉讓Y公司49%的股權,對該筆業務按其經濟實質重新定性,屬于具有中國稅收管轄權的間接股權轉讓行為,最終該投資公司在我國繳納非居民企業所得稅近2億元。 ☆ 關聯企業間股權轉讓應關注公允價值 2008年以來,跨境股權重組交易活躍,以不合理低價轉讓境內企業股權的情況時有發生,按照我國國內法有關規定,如股權轉讓行為不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則應按公允價值轉讓,通過特定稅收安排規避股權轉讓收益,將面臨稅務機關調查調整的風險。 實例參考:A公司是境內居民企業,盈利狀況極佳,由位于英屬維爾京群島的B公司100%控股。2008年B公司以1美元的價格將其持有的A公司100%的股權轉讓給位于香港的關聯公司C.因股權轉讓價格遠低于股權取得成本,轉讓方B公司未向我國繳納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經查,該項股權轉讓行為不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條件,其股權轉讓價格1美元遠低于市場公允價格,嚴重低估了A公司的股權價值。稅務機關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相關規定,對其進行轉讓定價調整,參照市場公允價值,綜合運用股權估值方法中的收益法和市場法重新核定股權轉讓價格,補征非居民企業所得稅1.1億元。 ☆ 刻意抵消交易應還原處理 在企業間發生多項交易的情況下,有的企業會選擇“收”、“支”相抵的做法,如在跨境交易中,境內企業以應向境外企業收取的收入(如銷售產品、提供勞務)來抵消應向境外企業支付的費用(如特許權使用費),雖然表面上看境內企業整體獲利水平不變,但規避了境外企業應在我國繳納的非居民企業所得稅。這種刻意抵消行為面臨稅務調整的風險。 實例參考:X公司為外商獨資企業,其外方為美國W公司。X公司為W提供來料加工服務(收取加工費),同時接受W的技術許可生產Y產品并銷售給國內第三方企業Z.稅務機關經調查認定,W將其應收取的技術許可費來“抵消”其應付的加工費,在X公司整體獲利水平不變的情況下,減少了W技術許可費的收入,規避了特許權收入應繳納的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最終,稅務機關對抵消交易進行還原處理,補征非居民企業所得稅944萬元。 ☆ 享受稅收協定優惠應具備“受益所有人”身份 隨著國際經濟交往的密切,越來越多的非居民企業申請享受稅收協定優惠。需要注意的是,只有符合“受益所有人”身份,非居民才能享受到協定優惠。根據我國家稅法相關規定,非居民企業如果僅是在協定國登記注冊,以滿足法律所要求的組織形式,而不從事研發、生產、銷售、管理等實質性經營活動,傾向于被判定為稅收利益而設立的“殼公司”,不符合“受益所有人”身份,不能享受稅收協定優惠。 實例參考:甲公司是外商獨資企業,為香港A公司100%控股,2010年香港A公司從甲公司分得09年度利潤2億元,并向稅務機關申請該利潤享受內地和香港稅收安排待遇,減按5%優惠稅率(法定稅率10%)征收企業所得稅。經調查,香港A公司由美國B公司設立,成立于2007年11月,注冊資本1萬港幣,除了持有甲公司100%的股權及零星存款外,該公司無其它資產、負債、雇員,也沒有經營活動,香港A公司對甲公司并無實質控制權,對甲公司的決策均由美國總公司發出。根據國稅總局關于如何理解和認定稅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該香港公司是導管公司,不符合稅收協定“受益所有人”的身份,不得享受中港稅收安排5%低稅率優惠,其分得的09年度利潤仍須按法定稅率10%征收企業所得稅,最終香港A公司繳納非居民所得稅2000萬元。 ☆ 母公司(或集團)微利或虧損不是“護身符” 一些居民企業作為跨國集團下的合約制造商(或單一功能企業)處于微利或虧損狀態,企業往往以其母公司(或集團)獲利狀況也不容樂觀(微利或虧損)為由,認為其關聯交易不存在被反避稅調查的風險。根據我國稅法相關規定,合約制造商(或單一功能企業)因功能風險有限,應該獲得一個相對較低但合理穩定的利潤,而不是參考母公司盈利水平。為此,此類企業應從功能風險的角度出發,審查其關聯交易定價,降低被反避稅調查的風險。 參考案例:某外商投資企業從事某電子產品的生產銷售,近年來生產經營持續進行,但連續多年虧損,同時其母公司(集團公司)也嚴重虧損,企業聲稱其關聯交易作價沒有問題。根據特別納稅調整相關規定,經稅務機關調查確認,該公司僅是單一功能的合約制造商,參照當地可比企業情況,應當獲得一個相對較低但穩定的利潤,該公司關聯定價未能遵循獨立交易原則,同時母公司(集團)的虧損主要由集團內其他子公司的相關產品(或事業部)導致,不應由該外商投資企業承擔相應風險帶來的損失。最終,稅務機關按照特別納稅調整規定,對該公司進行轉讓定價調整,補稅1.23億元。 ☆ 集團內勞務支付應以真實合法交易為基礎 近年來,跨國集團內勞務貿易增多,一些集團公司利用境外勞務收入無須在中國納稅的規定,通過模糊各個層級公司的功能定位,混淆收費依據,對境內公司實施多頭管理和重復收費,造成境內企業分攤集團公司不真實、不合理甚至不合法的費用,最終將境內公司的利潤輸送給母公司和投資公司。此種行為將面臨稅務機關調查調整風險。 實例參考:某公司關聯銷售和關聯采購比例都不足10%,且關聯采購金額和比例逐年下降, 但集團內關聯勞務支付項目和金額越來越多,包括咨詢費、管理費、服務費、傭金等眾多名目。該公司申請對外支付時聲明,各項支付全部為境外勞務,無須在中國繳納稅收。稅務機關詳細審查了境外公司出具的收費明細、收費標準,與簽定合同、境內公司受益情況進行比對分析,最終查實虛構境外勞務240萬元,重復收費項目209萬元,不應負擔的母公司費用項目107萬元,不得稅前扣除,并予相應行政處罰;另有670萬元關聯交易項目的合理性存在質疑,轉入下一步反避稅調查環節。 ☆ 國際稅收情報交換使跨境虛假交易“現形” 境外勞務費用支付對居民企業而言可以稅前扣除,同時交易對方的非居民企業也無需在中國繳納稅收。一些企業利用這點進行稅收籌劃,虛構一個境外公司和勞務合同,向境外支付大額勞務費用,既減少境內企業應納稅額,也在境外囤積了利潤。國際稅收情報交換拓展了稅收征管能力,對上述情況起到有效遏制作用。 實例參考:D公司是某跨國集團在境內的一家全資子公司,開業以來一直向境外某企業支付咨詢服務費。稅務機關的日常檢查中發現D公司與境外企業簽訂的咨詢服務協議存在若干疑點,于是通過情報交換向境外企業所在國稅務機關提出協助調查的請求。經國外稅務機關調查證實:境外企業屬于未在當地注冊登記的非法經營企業,且從該境外企業的人員數量、經營范圍和資質、功能上判定,該境外企業無法承擔向D公司提供咨詢服務協議中所規定的各項服務內容。據此,該企業虛構的境外勞務支付“現形”,稅務機關對該企業進行了納稅調整和相應行政處罰,并延伸對該公司其他對外支付項目全面審查。 ☆ 特許權使用費不應成為轉移利潤的手段 境內企業在生產經營中使用境外企業的技術或商標,并因此向境外企業支付特許使用費,本是經營中常見現象。但實踐中,有的支付明顯不合理,重復支付、未使用而支付、已過技術保密期的特許費支付等,成為利潤轉移的手段,這些將被稅務機關納稅調整。 實例參考:境內 B公司每年向其母公司支付特許權使用權費用,支付金額按產品銷售收入一定比例計提。同時該公司產品從母公司高額購進核心模組,由于技術主要體現在核心模組中,購買價格已包含此技術價格,再按產品銷售收入全額計提特許權使用費,存在明顯重復計算,已被稅務機關列入反避稅調查。 境內C公司向境外支付技術使用費已經持續十年以上,經調查,同樣的技術已為同行業企業普遍應用和掌握,不再具有專有技術價值。通過與C公司約談,企業自行做了納稅調整。 境內D公司作為生產企業,產品全部銷售給母公司指定的其他關聯公司,沒有銷售給無關聯的第三方,商標在生產環節并未帶來實際收益,而D公司仍支付商標費。經稅務機關質詢,D公司對支付的商標費進行了納稅調整。 ☆上市公司股息分配應注意扣繳非居民企業所得稅 2008年以后,境外投資者取得我國居民企業股息所得應繳納企業所得稅。上市公司股息一般通過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向股東派發,所以往往會忽視派發給非居民企業或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下稱為QFII)應扣繳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的問題。按照稅法規定,非居民企業及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下稱為QFII)從中國居民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應當按照法定稅率10%(有協定優惠稅率的,按優惠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實例參考:2010年,我們在證券公司網站發現江蘇ΧΧ股份有限公司在2010年4月15日發布“江蘇ΧΧ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分紅派息及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實施公告”,向全體股東按每10股派發現金紅利2.50元,共計1.69億元。了解這一信息以后,稅務人員隨即與企業進行了溝通和政策宣傳,要求企業對派發給QFII和外國投資者的股息,按照規定扣繳10%的非居民企業所得稅。企業向稅務機關提供了股權登記日股東名單清冊,確定其中有7個股東屬于QFII,持有公司股票股數4659826股;外國投資者1家,持有公司股票158200000股。以上兩項,共涉及現金股利4071.50萬元,最終扣繳非居民企業所得稅407.15萬元。 ☆銀行自身海外業務應關注扣繳義務 外匯指定銀行作為對外支付的主體,對自身海外借貸業務涉及的對外利息支付往往會忽視扣繳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的問題,導致存在應扣繳而未扣繳的稅收風險。銀行應優化國際業務部與財務部的銜接,在對外支付利息前要相互溝通,事先確定扣繳義務。 實例參考:2009年某銀行與境內企業簽訂美元借款合同,該銀行向該行總部在國外設立的獨立法人銀行拆借資金,按期支付美元利息。該行國際部負責外幣貸款的具體操作,而會計部對國際部的業務是否該扣繳稅款不清楚也未及時與稅務機關聯系。稅務機關發現后,向非居民企業追繳企業所得稅204萬元,加收滯納金73萬余元,并對該銀行未履行扣繳義務做出行政處罰。 ☆與本企業經營無關的貸款擔保有“稅收代價” 商業經營中企業間可能因融資需要由一個企業為另一個企業進行貸款擔保,如果被擔保方因經營管理不善而無法償還貸款,擔保方需要支付本金和利息。需要關注的是,我國稅法規定,企業為其他獨立納稅人提供與其應稅收入無關的貸款擔保,因被擔保方不能還清貸款而由擔保企業承擔的本金利息,不得稅前扣除。 實例參考: 某年B公司向銀行融資1000萬元,A公司為其擔保人,該項融資用于B公司自身擴大經營,與A公司經營無關。貸款到期日,B公司無法全部償還貸款本金,余款由A公司代為償還。A公司在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不能證明此項支出與其投資、融資、材料采購、產品銷售等主要經營活動有關,為此該項支出無法在稅前列支。 ☆合同備案和同期資料準備義務不應忽視 按照我國稅法相關規定,居民企業與非居民企業簽訂承包工程作業、勞務、貸款、技術轉讓、財產轉讓、租賃等合同后,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合同備案。如未履行備案義務,會面臨相關行政處罰風險。 對于年度關聯購銷金額2億以上或者其他關聯業務往來金額4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應按規定準備、保存并經要求及時提供同期資料。未履行上述義務的企業,會面臨行政處罰、反避稅調查、增加罰息等風險。 實例參考:A企業于2010年1月與境外S公司簽訂承包工程勞務合同,未按要求到稅務機關備案。當A企業6月對外支付費用到稅務機關開具稅務證明時,稅務機關對其未履行備案義務進行了處罰。 稅務機關2010年4月對A企業進行轉讓定價調查時,發現該企業沒有按規定就其關聯業務往來準備同期資料,最終該企業補征稅款計算利息時,除按同期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計算外,還要額外加收5個百分點的罰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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