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區)財政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各市地方稅務局直屬機構,自治區地方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稽查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財政部令第65號)的規定,決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調整我區的增值稅、營業稅起征點,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11月1日起,我區增值稅起征點:
(一)銷售貨物的,增值稅起征點暫為月銷售額5000元;
(二)銷售應稅勞務的,增值稅起征點暫調整為月銷售額5000元;
(三)按次納稅的,增值稅起征點調整為每次(日)銷售額500元。
二、自2011年11月1日起,我區營業稅起征點:
(一)按期納稅的,營業稅起征點仍為月營業額5000元;
(二)按次納稅的,營業稅起征點調整為每次(日)營業額500元。
三、本通知自2011年11月1日起執行。從2011年11月1日至本通知下發前,已按財政部令第65號規定起征點最低標準計算征收的增值稅和營業稅不再退還。本通知屬于我區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征點的過渡政策,待調研后提出調整新方案,報請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后擇機出臺實施。
??????桂財稅[2012]42號 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局區國家稅務局區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我區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征點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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