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閩地稅函[2009]137號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取得承包費收入征收營業稅政策問題的批復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5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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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取得承包費收入征收營業稅政策問題的批復 發文日期: 2009-07-01 發文字號: 閩地稅函[2009]137號 漳州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農村村集體經濟組織取得承包費收入營業稅政策問題的請示》(漳地稅發[2009]55號)收悉。關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蝦池及魚池等承包給村民,收取的承包費(租金收入)是否征收營業稅問題,經研究,現明確如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業土地出租征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8]82號)規定,對一些農村、農場將土地承包(出租)給個人或公司用于農業生產,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可比照財稅字[1994]002號文關于“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農業生產者用于農業生產的,免征營業稅”的規定,免征營業稅。因此,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蝦池及魚池等承包給村民從事農業生產的,收取的承包費(租金收入)可按規定免征營業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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