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根據省財政廳、省物價局《關于城市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費有關征收問題的通知》(浙財綜[2012]4號)文件精神,經市政府同意,決定對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征收城市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費,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杭州市規劃區范圍內,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建設的各類工程項目的單位和個人,應按規定繳納城市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費。
二、征收標準和繳納方式按照省物價局、省財政廳《關于規范城市市政基礎設施配套收費標準的通知》(浙價房[1997]209號)和市物價局、市財政局《關于確定我市城市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費收取標準的通知》(杭價房[1997]123號、杭財綜[1997]字400號)規定的以非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征收標準(住宅每平方米9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140元)和繳納方式執行。
三、執收單位為杭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四、本通知自2012年4月24日起執行,此后發布出讓公告的地塊,取得該地塊土地使用權進行建設的各類工程項目的單位和個人,應按上述規定繳納城市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費。
五、蕭山區、余杭區可參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