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問題的提出
建筑企業支付的意外傷害保險,納稅爭議是比較普遍的。有事務所向稅務師咨詢,稅務稽查局對某企業2007年度的企業所得稅檢查時,對建筑企業支付的意外傷害保險400多萬元人民幣做調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處理。事務所在2010年審理2008年、2009年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是否應比較稽查局的做法對建筑企業支付的意外傷害保險做調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處理。
稅務師回復的意見是:事務所應堅持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依據稅法規定進行鑒證,而不應仿照稅務稽查部門的錯誤做法。
(二)所得稅法與建筑法的關系
法律沖突適用規則共有七個:1、法律優位原則;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3、新法優于舊法原則;4、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原則;5、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6、程序優于實體原則;7、有利于納稅人原則。
關于建筑企業支付的意外傷害保險,所得稅法有原則的規定,建筑法有具體規定。根據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的原則,所得稅法講的是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的一般法,建筑法是關于建筑企業意外傷害保險的特殊法。根據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的原則,建筑企業意外傷害保險的稅前扣除,應優先適用建筑法。
(三)建筑企業支付的意外傷害保險能否稅前扣除
在實際工作中,稅務部門內部和稅務師事務所內部,對于建筑企業支付的意外傷害保險能否稅前扣除,都有兩種意見。
第一種不允許扣除,理由是:稅務局沒有轉發與這個保險有關的文件,不允許企業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稅前計提列支意外傷害保險;
第二種允許稅前扣除,理由是:應根據險種的內涵實質判斷是否符合稅法規定,而不能因建筑法與稅法在險種名稱上的形式差異而判斷是否抵扣。只要相關法律規定應交納意外傷害保險的行業,根據稅法和條例的規定,就應當允許這個行業進行稅前扣除,稅務局轉發不轉發并不影響該法律的法律效力。
(四)稅法的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僅規定,納稅人按國家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實扣除。但是保險費具體哪些種類,有哪些行業應交納沒有做具體規定。在實際執行當中,納稅糾紛時有發生。
(五)建筑行業法規的規定
下面我們介紹一下建筑行業意外傷害保險的有關政策,供大家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建筑施工企業應當依法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鼓勵企業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
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關于印發《建筑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組成》的通知(建標[2013]44號)文件規定:“按照《社會保險法》、《建筑法》的規定,取消原規費中危險作業意外傷害保險費,增加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工傷保險費:是指企業按照規定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工傷保險費。
(六)結論
建筑企業支付的意外傷害保險,屬于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允許扣除的商業保險范圍。該險種是“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第三十六條明確規定允許稅前扣除。不允許扣除屬于適用依據錯誤的行為,允許扣除屬于適用依據正確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