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2.23
現將《自然人股東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試行)》(漳州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0年第4號)補充公告如下:
《自然人股東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試行)》第二十條“自然人股東應當到其股權轉讓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扣繳義務人應當到其機構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解繳所扣繳的稅款。”
修改為“個人股東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發生股權變更企業所在地地稅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和稅款入庫手續。”
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