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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引進人才住房補貼的稅務籌劃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8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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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各個高校,尤其是省屬和市屬高校,為了搶占人才制高點,引進優秀人才,競相開出了具有競爭力的優厚待遇,如配偶隨調、提供科研啟動經費等,但其中最引人矚目的當屬大額的住房補貼(或稱安家費,這里統一稱為住房補貼,下同)。由于對稅法規定不熟悉,許多高校在向引進人才承諾提供住房補貼時沒有考慮到個人所得稅的問題,因此在方案中也就沒有明確提供的住房補貼是稅前還是稅后,在發放方式上經常寫明的是一次性發放。等到人才引進到位,兌現住房補貼時才被稅務部門或財務部門告知發放的住房補貼要和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一起合并計稅。由于金額大,稅負經常高達45%。這不僅讓引進的人才,也讓引進人才的高校覺得瞠目結舌,難以接受。基于此,如何在制定人才引進方案時就結合稅法的相關規定進行合理籌劃,關系到高校人才戰略的落實和效果。筆者結合下面的例子,提出一些粗淺的看法。 嶺南大學2009年引進緊缺專業博士12名,承諾一次性提供住房補貼10萬元。如果一次性發放,則10萬元適用40%的稅率,速算扣除數為10375,學校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29625元,稅負高達30%。學校為了降低稅負,決定改變當初承諾的一次性發放方式,將這10萬元在人才引進協議約定的5年服務期中平均按月發放,一個月的發放金額為1667元。一個博士的月均工資按4500元計,稅前可以扣除的金額按2500元計,那么發放的住房補貼則屬于2000-5000這個區間,適用稅率為15%,每月稅額為250元,5年應扣繳個稅總額為15000元。但如果經過進一步的稅務籌劃,稅負還有較大的下降空間。 一、利用當地的住房貨幣化分配政策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入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1998〕23號文件)規定,從1998年下半年開始停止住房實物分配,逐步實現住房分配貨幣化、工資化,于是各地紛紛出臺貨幣分房政策,也就是可以對無房職工和住房面積未達到標準的職工發放住房補貼。對于職工由于住房制度改革,按規定取得一定額度的住房補貼,各地稅務機關根據地方政府規定一般都制定了免征個人所得稅的政策,如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在《關于明確個人所得稅有關業務政策問題的通知》(京地稅個〔2002〕597號)規定,個人從單位取得的補貼標準內的住房補貼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廣州地稅在《關于我市實行住房貨幣分配的人員有關個人所得稅征收問題的通知》(穗地稅發〔1998〕141號)文規定,從1998年起,凡根據《關于廣州市直屬機關事業單位住房貨幣分配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穗府〔1998〕21號)文的有關規定和標準發給個人的住房補貼,在國家稅務總局未有新規定前,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筆者所在的云南省曲靖市也出臺了相應的免稅規定。根據曲靖市2004年出臺《曲靖市市級機關事業單位住房貨幣化實施細則》,甲大學引進的12名剛參加工作的博士屬于中級技術職務,可以享受的住房補貼標準為:面積80平方米,每平方米的住房補貼額為350元,總額為28000元。甲大學可以按程序為引進的博士辦理住房補貼的申報手續,經批準后在核定的期限內將10萬元住房補貼中的2.8萬元拿出來隨工資一起發放,免納個人所得稅。 二、利用年終一次性獎金的計稅方法 根據2005年1月國家稅務總局頒布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向其雇員發放的全年一次性獎金作為單獨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具體為將雇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由此規定,如果把住房補貼按月發放的同時,拿出一部分作為年終獎發放就可以將部分資金的稅率從15%—20%降低為5%。如果每年的年終獎為6000元,除以12個月,商數為500元,剛好可以適用5%的稅率,年終獎稅額為300元。如果每年的年終獎均為6000元,那么約定的5年服務期年終獎部分共計為30000元,稅額共計為1500元。 100000元的住房補貼除去免稅的28000元和作為年終獎的30000元后,剩余的42000元在60個月內隨工資平均發放,則計稅情況如下表所示: 單位:元 總額 發放月數 月發放額 稅率 月稅額 稅額合計 42000 60 700 15% 105 6300 上表中之所以將稅率定為15%,原因是一個博士的月均工資一般在4500元左右,稅前可以扣除的金額一般在2500元左右,那么發放的住房補貼一般處于2000-5000這個區間。 經過上述籌劃后,100000元的引進人才住房補貼需納稅總額為7800元,而在5年內簡單按月平均發放的方案需納稅總額為15000元,兩相比較,節稅7200元,節稅率為48%。 三、以學校名義購置資產的方法 新引進的人才到校后要做的一個重要事情就是安家,要購置很多家具、家電。承接上例,假設這部分家具、家電平均花費在4.2萬元。經雙方協商同意后,引進人才自己到市場上選購合意的家具、家電或由校方統一進行采購,發票抬頭上開具校方的名稱,所需經費從引進人才住房補貼中開支。所購置的家具、家電由引進人才無償使用,但列入學校的資產清冊,履行驗收、造冊、盤點、報廢下賬等國有資產管理程序。在這樣的情況下,雖然手續上稍嫌繁瑣,但4.2萬元的住房補貼支出就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這樣100000元住房補貼需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總額為1500元,稅負率為2%。 四、住房補貼支付方式的選擇 由于房價處于上升通道中,越晚購房就越不劃算。因此學校在發放住房補貼時,如果單純采取化整為零、按月平均發放的方式,將導致引進的人才無力購房,面臨房價持續上漲的損失。解決此問題的辦法有兩個,一個是引進人才與校方簽訂借款協議,校方把住房補貼一次性借給所引進人才(扣除個人所得稅后的金額),然后在約定的服務期內逐月進行沖抵。另一個方法就是由校方向當地稅務局進行請示,采取住房補貼一次性發放,個人所得稅按住房補貼總額在簽約服務期限(最多不要超過10年)進行平均分攤計算的方法,如蘇州和廣州的地方稅務局就規定了這樣的做法。下面以廣州地方稅務局的做法為例來舉例說明: 某高校引進人才甲博士取得了一次性安家費10萬元,甲博士與學校簽了5年的合約,假設甲博士當月的工資薪金收入4500元,應繳基本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500元,李博士當月應繳個人所得稅具體計算如下: 第一步:當月工薪所得應繳個人所得稅=(工薪收入4500-費用扣除額2000-社保費和住房公積金500)×適用稅率10%-速算扣除數25=175元 第二步:當月工薪收入與安家費合計應繳個人所得稅=[工薪收入4500+住房補貼100000÷簽約期限5÷12月-2000-500]×15%-125=425元 第三步:一次性安家費應繳個人所得稅=(425-175)×簽約期限5×12月=15000元 第四步:當月實際應繳個人所得稅=175+15000=15175元 這種計算方法不僅讓引進的人才及時拿到了足額的住房補貼,而且充分考慮到引進人才住房補貼的性質,即這筆錢是有約定條件的預發款項,約定的條件除了不同年數的服務期外,一般還規定了在約定的服務期內引進人才必須達到用人單位的考核要求,否則引進人才就要退還或被扣發相應金額的住房補貼。基于此,一次性發放的住房補貼應在約定的服務期內平均分攤計算比較合理,也比較符合稅法規定的權責發生制原則。 曲靖師范學院 計劃財務處 李克亮 聯系電話:15912079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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