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瓊地稅[2009]1013號 關于政府機關食堂營業稅有關問題的批復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4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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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政府機關食堂營業稅有關問題的批復瓊地稅[2009]1013號 2009.10.13你局《關于明確省市機關食堂涉及營業稅問題的請示》(海口地稅發[2009]249號)收悉。關于省、市級政府機關單位(以下簡稱機關單位)內設食堂、餐廳有關營業稅問題,經研究,現明確批復如下: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第十條規定,機關單位內設食堂、餐廳為員工提供餐飲服務,屬機關單位內部行為,不屬于有償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行為,因此,不征收營業稅。二、機關單位食堂、餐廳委托其他單位或個人經營管理后是否征收營業稅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規定,機關單位食堂、餐廳外包后,凡以機關單位名義對外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不征收營業稅;否則以其承包單位或個人為納稅人征收營業稅。三、機關單位食堂、餐廳為其他單位或個人提供餐飲服務,取得的收入是否征收營業稅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機關單位食堂、餐廳為本單位以外的其他單位或個人提供餐飲服務,所取得的收入,屬有償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無動產行為,應按規定征收營業稅。 ttxx1234: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政府機關食堂營業稅有關問題的批復瓊地稅[ 2009]1013 二、機關單位食堂、餐廳委托其他單位或個人經營管理后是否征收營業稅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規定,機關單位食堂、餐廳外包后,凡以機關單位名義對外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不征收營業稅;否則以其承包單位或個人為納稅人征收營業稅。不是“不征營業稅”,應“不是營業稅納稅義務人”,如果對外營業納稅義務人是機關單位,這樣理解對嗎?此條或許還有其他理解.....從下面政策中應該是對機關單位收取的承包費不征營業稅“財稅[2003]16號”(六)雙方簽訂承包、租賃合同(協議,下同)將企業或企業部分資產出包、租賃,出包、出租者向承包、承租方收取的承包費、租賃費(承租費,下同)按“服務業”稅目征收營業稅。出包方收取的承包費凡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的,屬于企業內部分配行為不征收營業稅:1.承包方以出包方名義對外經營,由出包方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2.承包方的經營收支全部納入出包方的財務會計核算;3.出包方與承包方的利益分配是以出包方的利潤為基礎。haihan235: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釋義第十條 除本細則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的規定外,負有營業稅納稅義務的單位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取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單位,但不包括單位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內設機構。本條釋義本條是關于營業稅納稅人范圍的規定。與舊營業稅實施細則相比,新營業稅實施細則主要變化點是:取消了過去將單位分為獨立核算的單位和不獨立核算的單位的分類方法,明確單位內設的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機構不是營業稅的納稅人。之所以要作這個修改,是因為依據舊營業稅實施細則的規定,對不獨立核算單位內部之間提供應稅行為只要發生價款結算就應該征收營業稅。然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又下發了《關于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 160號)文件進行修訂,該文件解決了內部機構對內服務征稅不合理問題;但同時又帶來新問題,就是很多單獨納稅的分公司為總公司和其他分公司提供應稅行為,由于屬于法人單位內部提供行為而不征稅,造成了與其他單位稅負不公的問題。基于這些考慮,這次我們在修訂條例細則的時候,既要解決分公司或分支機構可以單獨作為納稅人的問題,也要處理好對這些單位內部發生行為不納稅的問題,所以提出了除單位內設的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機構外均為營業稅納稅人。本條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兩個方面的內容。1、單位內設的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機構不屬于營業稅的納稅人。這個規定在理解上我們要把握好以下兩點:(1)必須是內設機構。所謂內設機構,指獨立機構的內部組織,又稱內部機構。由設機構一般不能單獨用本機構的名義對外行使職權,通過所從屬的獨立機構的名義來行使所賦予的職權。(2)是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機構。2、兩種例外情形。本細則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屬于例外情形。ttxx1234:我也看了釋義,但好象還是解答不了我的問題?請再給予指點?比如某公司機電處將設備租賃給下屬分公司,機電處是否就是“單位內設的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機構”取得的租賃收入不繳營業稅haihan235:這個還不明白我也沒有辦法。沒有一定的合同法和工商法規知識是理解不了的。學習稅法,光看稅法條款是遠遠不夠的。ttxx1234:能否就“機關單位食堂、餐廳外包后,凡以機關單位名義對外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不征收營業稅”,其中的不征營業稅是指機關單位,還是承包人?從下面政策中應該是對機關單位收取的承包費不征營業稅“財稅[2003]16號”(六)雙方簽訂承包、租賃合同(協議,下同)將企業或企業部分資產出包、租賃,出包、出租者向承包、承租方收取的承包費、租賃費(承租費,下同)按“服務業”稅目征收營業稅。出包方收取的承包費凡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的,屬于企業內部分配行為不征收營業稅:1.承包方以出包方名義對外經營,由出包方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2.承包方的經營收支全部納入出包方的財務會計核算;3.出包方與承包方的利益分配是以出包方的利潤為基礎。jmmail:我覺得應該這樣來理解:第一,行政機關是不是納稅義務人。根據營業稅實施細則“第九條 條例第一條所稱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第十條 除本細則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的規定外,負有營業稅納稅義務的單位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取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單位,但不包括單位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內設機構。”,行政機關是可以成為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第二,行政機關的內部食堂是不是納稅義務人。新的營業稅條例細則確定的標準是,要不要辦理稅務登記。稅收征管法“第十五條 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報之日起三十日內審核并發給稅務登記證件。”,已經明確規定分支機構、分公司等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要辦理稅務登記。這說明行政機關的職工食堂只作為內部職工的福利部門是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因此也不是納稅義務人。但如果內部食堂承包是以機關的名義對外經營,那么納稅義務人是行政機關,如果內部食堂承包人是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經營,那么承包人就是納稅義務人。第三,從瓊地稅[ 2009]1013號文件的表述來看,僅僅是說機關食堂委托給其他人經營管理,是不太準確的。如果承包人只對機關服務不對外經營,那么可以不征營業稅。如果承包人既對機關服務又以自己的名義或機關的名義對外經營,那么就應該征收營業稅,而且如果是以機關的名義對外經營,行政機關也是納稅義務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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