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自查年度
自查對象對2009年至2011年三個年度由地稅部門負責征收的各項稅費繳納情況進行自查,涉及稅收違法行為的,應自行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自查要求
自查對象要在2012年3月20日前,按照稅法等相關規定開展稅收自查,對自查發現的問題,及時到主管稅務機關補繳相關稅費,并嚴格按規定繳納滯納金,認真注明補繳稅費的所屬期限,填寫《稅收自查情況確認表》,連同稅費繳款書復印件一并交由主管地稅機關進行確認。
根據企業的自查情況,從2012年4月1日起,省、市、縣地稅局稽查局將對有疑點企業進行重點檢查,對檢查發現的問題嚴肅處理,加大處罰力度,情節嚴重的,予以曝光,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通告規定的《稅收自查情況確認表》在遼寧省地方稅務局網站(網址:www.lnsds.gov.cn)上同時公告,納稅人登陸該網站進行查詢并下載。
特此通告。
附:自查確認表
二○一二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