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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國稅函[2010]238號 山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加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增值稅專用發票領購量核定管理的意見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3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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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加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增值稅專用發票領購量核定管理的意見 魯國稅函[2010]238號 2010-06-01 各市國家稅務局(不發青島): 為規范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領購管理,防范虛開虛抵專用發票行為的發生,進一步提高增值稅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放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審批權限的通知》(國稅函[2007]918號)等規定,現就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增值稅專用發票領購量核定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初次領購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申請及其經營情況同時核定最高開票限額和專用發票領購量。 (一)對已開業的一般納稅人,按照其最近6個月經營期內單月的最高應稅銷售額,以及最高開票限額核定月最大領購量。 對新開業和尚無銷售額的已開業一般納稅人,提供銷售合同的,按照合同金額以及最高開票限額核定本次領購量;無銷售合同的,專用發票月領購量原則上不超過25份,不能滿足需要的,按照第二條規定核定。 (二)對生產設備尚未到位或不具備生產能力的工業類一般納稅人,暫不向其發售專用發票,待其生產設備到位、且具備生產能力,并由主管稅務機關實地查驗后,按照本條第一款核定領購量。此前,因經營確需領購專用發票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審核其購銷合同、進貨發票等憑證,并按合同需要發售專用發票。 (三)對變更法定代表人的商貿類一般納稅人,以及由工業變更為商業的一般納稅人,按照本條第一款關于新開業一般納稅人的規定核定領購量。 二、一般納稅人初次領購增值稅專用發票之后提出領購量增加核定申請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其最大開票限額、生產能力或經營規模、貨物銷售對象集中或分散程度、實際(或預計)銷售額等實際情況,核定專用發票每次或每月領購量。 對申請領購量按最高開票限額計算的最大開票銷售額超過原核定領購量計算的最大開票銷售額20%的,主管稅務機關應進行實地查驗。 三、一般納稅人因偶然發生大宗交易業務而需要臨時增加專用發票領購量的,按照其提供的合同和最高開票限額核定臨時增加的具體數量并發售專用發票,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工作需要進行實地查驗。 一般納稅人臨時增加的專用發票開具之后,應持專用發票記賬聯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驗,主管稅務機關與提供的申請資料核對。發現不相符、不合理等問題的,核減專用發票領購量或者暫停發售專用發票,并按規定處理;未發現問題的,在綜合征管軟件、防偽稅控系統及開票用IC卡中恢復其原核定的專用發票領購量。 四、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的一般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可根據納稅人的經營情況核定每次專用發票的供應數量,但每次發售專用發票數量不得超過25份。 五、主管稅務機關根據一般納稅人經營狀況和經營行為,對其專用發票領購量實行動態管理。 (一)一般納稅人專用發票最大開票限額調整的,應同時調整核定的專用發票領購量。 (二)主管稅務機關可在次年一月底前,根據一般納稅人上年度經營情況重新核定專用發票領購量。 (三)根據國務院現金管理暫行條例之規定,納稅人發生商品交易、勞務供應等金額在結算起點(一千元)以上的業務應通過銀行采取轉帳方式進行結算,并將能夠證明款項支付的銀行結算憑證作為附件附在相關業務的記賬憑證內。一般納稅人應嚴格執行《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范款項結算。對銷售方(一千元)以上的業務通過現金方式(含個人銀行卡)結算并開具專用發票的,主管稅務機關可根據實際相應核減其專用發票領購量,情節嚴重的可停止向其發售專用發票。 (四)一般納稅人必須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設置庫存商品和銷售明細賬,依據合法有效的憑證,按商品類別、數量、金額進行明細核算,及時準確地計量、記錄存貨的購進、耗用、產出、銷售、庫存等情況,并完整保存相關資料。對會計核算不健全的,停止其專用發票使用權,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按適用稅率全額征收增值稅。 (五)稽查部門或稅源管理部門在稅務稽查、日常監管中發現納稅人涉嫌虛開專用發票等重大涉稅違法行為的,應及時通知相關部門核減專用發票領購量或暫停向其發售專用發票。 (六)一般納稅人有稅收違法行為,拒不接受稅務機關處理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收繳其專用發票或者停止向其發售專用發票。 六、一般納稅人專用發票實行差額領購,即原領購的專用發票未使用完而再領購的,主管稅務機關發售專用發票的份數不得超過核定的每次(月)領購專用發票份數與未使用完的專用發票份數的差額。 七、主管稅務機關應每月查詢《預警信息系統》中“增值稅專用發票用量變動異常預警”指標預警信息,并根據需要實施納稅評估,發現問題的,按照第五條第五款規定處理。 八、一般納稅人提出專用發票領購量核定申請的,應提供納稅人書面申請和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一般納稅人按照第三條提出臨時領購量核定申請的,還需提供購進合同、貨物購進發票等貨物所有權證明(專用發票需認證通過)原件及復印件;銷售合同等銷售業務相關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一般納稅人應在復印件上注明“與原件一致”字樣,加蓋公章,并承擔所提供材料的真實、可靠、完整。原件與復印件核對相符后退還納稅人。 九、主管稅務機關應嚴格落實實地查驗工作,對按規定應進行實地查驗而未實地查驗的,不得核定專用發票領購量并不得發售專用發票。 十、縣級稅務機關應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細化工作流程,將實地查驗、核定量調整、信息傳遞、發票發售等各環節工作分解、落實到具體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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