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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房地產經營企業支付境外代銷、包銷房地產勞務費列支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6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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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業務概述 從事房地產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與境外企業簽訂房地產代銷、包銷合同或協議,委托境外企業在境外銷售其位于我國境內房地產,并向境外代銷、包銷企業支付的各項傭金、差價、手續費、提成費等勞務費用,應提供完整、有效的憑證資料,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方可作為外商投資企業的費用列支。但實際列支的數額,不得超過房地產銷售收入的10%. 二、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從事房地產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242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申請審批表》,2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企業與境外企業簽訂的代銷、包銷協議或合同復印件 2.企業向境外代銷、包銷企業支付的各項傭金、差價、手續費、提成費等勞務費用憑證資料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年度結束后2個月內。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受理條件的當場受理,在2個工作日內轉下一環節;本涉稅事項在20個工作日內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一)受理環節 1.審核、錄入資料 (1)審核資料是否齊全、合法、有效,《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申請審批表》填寫內容是否完整、準確,簽章是否齊全; (2)審核《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申請審批表》填寫內容與附報資料是否相符; (3)符合條件的將企業申請信息錄入系統,同時制作《文書受理回執單》(CTAISV2.0)或《稅務文書領取通知單》(CTAISV1.1)交納稅人; (4)納稅人提交資料不齊全或《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申請審批表》填寫內容不符合規定,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2.轉下一環節 審核無誤后,將納稅人報送的所有資料轉下一環節。 (二)后續環節 接受上環節轉來的信息資料,主要審核以下內容: 1.企業與境外企業簽訂房屋包銷協議后是否辦理了境內房屋的產權轉移手續,且境外企業在銷售房屋時是否使用本企業的收款憑證; 2.企業向境外企業支付的各項傭金、差價、手續費、提成費等勞務費用,是否有完整、有效的憑證資料,各項付款是否真實有效; 3.企業實際在稅前列支的勞務費數額是否超過其房地產銷售收入的10%。 根據審核結果進行審核審批,確定審批結果,將蓋章、簽署審批意見的《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申請審批表》返還納稅人一份,并將有關資料歸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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