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13]37號文件都未明確該問題。有觀點認為,這種情況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而且目前的防偽稅控系統也不支持開具3%征收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筆者認為這種觀點并不恰當。
首先,一般納稅人有形動產租賃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征收率,與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均為3%,而不同于小規模納稅人的是,一般納稅人并不能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果又不允許其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顯然是不公平的。
其次,《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列舉了納稅人可以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的各類貨物,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的規定,財稅[2009]9號文件中列舉的各類可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的貨物,只有納稅人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和舊貨必須開具普通發票,其他貨物均可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目前已出臺的文件,對于“營改增”試點后可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應稅服務是否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無限制性規定,所以,納稅人以試點實施之前購進或者自制的有形動產為標的物提供的經營租賃服務,應該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至于目前防偽稅控系統不支持開具3%征收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因為此前一般納稅人適用簡易計稅辦法,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貨物,只有6%和4%兩檔征收率。這種技術上的問題是可以解決的,而不應該成為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理由。
有形動產經營租賃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范圍如何掌握
首先,一般納稅人經營租賃中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有形動產,必須是其在該地區試點實施之前購進或者自制的。
其次,并非納稅人在試點實施之前購進或者自制的所有有形動產,都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上海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1]111號)[全文廢止]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北京等8省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2]71號),以及財稅[2013]37號文件附件2的相關規定,試點納稅人在該地區試點實施之日前簽訂的尚未執行完畢的租賃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應繼續按照現行營業稅政策規定繳納營業稅。同時,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因此,對于納稅義務發生在試點實施之日前的有形動產租賃,并不繳納增值稅,當然也就不存在計稅方法的選擇。
再次,對于一般納稅人以試點實施前購進或者自制的有形動產為標的物的經營租賃,并非一定要求采取簡易計稅辦法,也可以選擇一般計稅辦法。承租人情況不同,其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要求也不同。如對于小規模納稅人,其并不需要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而對于一般納稅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就很重要。那么,是否可以視承租人身份的不同,而選擇不同的計稅辦法呢?這顯然是不行的。納稅人必須采取統一的計稅辦法。如《關于老設備經營租賃服務簡易征收相關問題的公告》(上海市國稅局公告2012年第8號)明確,納稅人一經選用簡易計稅方式,其全部老設備提供的經營租賃服務,均應按照簡易計算方式征稅,不得作部分選擇。
另外要注意,財稅[2011]111號文件和財稅[2013]37號文件均規定,一般納稅人提供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特定應稅服務,一經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在36個月內不得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