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樣品是否繳納增值稅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4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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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四條 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機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七)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若是您單位向其他單位提供樣品,則屬于視同銷售,應該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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