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于城市棚戶區(危舊房)改造稅收優惠政策
(一)根據吉棚改[2005]5號規定,對參與棚戶區改造的單位與個人,應統一使用《吉林省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以下簡稱《協議》)。個別地區前期曾使用其他版本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考慮到目前已無法重新補簽規定版本的《協議》,對此應由當地保障性安居工程(棚改)主管部門認定后,方可執行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
(二)房屋拆遷按原《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執行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參與的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拆遷無籍房的,按照當地(市、州)政府相關規定,將原拆遷面積折算成補償面積,對被拆遷戶以實物補償且不涉及貨幣支付的,以《協議》為準,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對其實物補償部分暫不征收營業稅。拆遷商業用房,并以同類房屋實施補償,在《協議》規定原面積內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暫不征收營業稅;超出原面積的部分以及拆遷普通住房以商業用房償還的,均應按規定繳納營業稅。
(三)棚戶區居民因征收(拆遷)承受非普通住房,對不超過原征收(拆遷)面積的或超過原征收(拆遷)面積且不需要繳納產權調換差價款或擴大面積款的,免征契稅。棚戶區居民因征收(拆遷)商業用房而承受房屋的或因征收(拆遷)住房而承受商業用房的,應按規定繳納契稅。
(四)按原《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執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開發區域內原房屋拆除,以房屋形態安置的,按照償還房屋的市場價或評估價開具發票。
二、關于林業棚戶區改造稅收優惠政策
(一)凡列入全省國有林區棚戶區改造計劃的棚戶區改造計劃的棚戶區改造項目,均適用吉棚改[2005]5號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具體項目以省林業廳下達并轉發至省地稅局的棚戶區改造計劃為準。
(二)全省國有林業局、森林經營局可按照參與棚戶區改造的房地產企業標準,享受棚戶區改造稅收優惠政策,具體依吉棚改[2005]5號及相關規定執行。
(三)國有林業局、森林經營局參與林業棚戶區改造償還原拆遷面積房屋部分,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暫不征收營業稅。按照《國有林區棚戶區改造工程項目管理辦法(暫行)》(林計發[2009]192號)規定的新建住房基本戶型建筑面積標準50平方米進行回遷的,可視同償還原拆遷面積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