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地稅發[2014]10號 2014-1-26各市(州)、縣(市、區)地方稅務局,省局直屬稅務局:
2013年12月26日,省局原文轉發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棚戶區改造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101號)?,F結合我省棚戶區改造工作實際,補充通知如下:
一、關于棚戶區改造項目的認定
(一)國有工礦(含煤礦)棚戶區改造項目和林業棚戶區(危舊房)改造項目的認定,仍以省局轉發的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發展改革委、省林業廳下發的國有工礦(含煤礦)棚戶區改造項目計劃和林業棚戶區(危舊房)改造年度建設計劃為準。
(二)自2013年4月起,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統一下達市、縣(市、區)城市棚戶區(危舊房)改造項目計劃(延邊州備案)。城市棚戶區(危舊房)改造項目的認定,以省局轉發的省住房城鄉建設廳下發的全省城市棚戶區(危舊房)改造項目計劃為準。
(三)國有墾區危房改造項目的認定,以省局轉發的省農委下發的國有墾區危房改造項目計劃為準。
二、關于棚戶區改造涉及的契稅問題
(一)居民因個人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貨幣補償用以重新購置房屋的,凡購房成交價格不超過貨幣補償的,對新購房屋免征契稅;購房成交價格超過貨幣補償且所購房屋為普通住房的,按照免征一處普通住房或免征未超過貨幣補償部分孰優原則征免契稅。
(二)居民因個人房屋被征收而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凡不繳納房屋產權調換差價的,對新換房屋免征契稅;繳納房屋產權調換差價的,對差價部分按規定征收契稅。
繳納房屋產權調換差價且所調換房屋為普通住房的,按照免征一處普通住房或免征未繳納房屋產權調換差價部分孰優原則征免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