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及現行增值稅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是指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納稅人)在其機構所在地以外的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
納稅人在同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范圍內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的,由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決定是否適用本辦法。
其他個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不適用本辦法。
華稅:給予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自由裁量權,若不適用本辦法,則應適用財稅〔2016〕36號文件關于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的相關規定。直轄市包括:北京、上海、天津、重慶;計劃單列市包括:大連、青島、寧波、廈門、深圳。
第三條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應按照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計稅方法,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未注明合同開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屬于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的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建筑工程老項目。
第四條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按照以下規定預繳稅款:
(一)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二)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三)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第五條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按照以下公式計算應預繳稅款:
(一)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 11%)×2%
(二)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 3%)×3%
納稅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負數的,可結轉下次預繳稅款時繼續扣除。
納稅人應按照工程項目分別計算應預繳稅款,分別預繳。
華稅:明確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預繳稅款計算公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