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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會計師事務所“支招” |
發布時間:2016/9/26 來源: 閱讀次數:23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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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0日,廣東省地稅局邀請了香港會計師公會、香港稅務學會、普華永道個人稅務咨詢(上海)有限公司、德勤華永會計師有限公司廣州分所、安永(中國)企業咨詢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畢馬威企業咨詢(中國)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瑪澤稅務有限公司等粵港業界同仁在東莞召開外籍個人(自然人)稅收管理高端研討會。下面將參會代表觀點摘編成《四大會計師事務所“支招”》、《香港“兩會”建言》和《“五國一區”管理特點》三篇文章,敬請關注!
股票期權涉稅征管與涉稅信息隱私保護問題應引起重視
林燦燊普華永道個人稅務咨詢(上海)有限公司全球派遣服務合伙人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越來越多的外籍個人在中國工作和提供勞務,而個人收入也不僅僅是工資薪金。普華永道個人稅務咨詢(上海)有限公司以股票期權為切入點,對外籍個人獲發股權收入來源進行劃分,詳細講述需要注意期權的授予日、期權的歸屬期、在華工作的起始日、在華工作期間的計稅基礎、收入來源的境內、外劃分、是否存在不明確的地方,需和主管稅務機關確認等問題。對于外籍個人,來華以后,屬來源于境內所得的部分,需繳納個稅,對于這段期間不在華停留工作的月份,期權收入是否可以劃分境內外來源?該如何劃分?建議先分后稅(參考獎金做法)或者先稅后分。
而重視涉稅信息的私密性也是提高稅收遵從度的一部分。外籍個人普遍注重個人信息的私密性,主要表現在對其收入、福利和個人狀況,例如婚姻、家庭狀況、年齡和證照文件的重視程度上。目前,我國在涉稅隱私保護上仍有較大的提升空間,并應向其他國家和地區借鑒。以香港在離境清稅制度以及在保證稅款不流失的情況下如何做好涉稅隱私保護問題為例,特別是對香港稅務當局與進出境管理部門信息傳送時只標明該自然人是否完稅而并不泄露納稅人詳細納稅信息和稅收案例公告不披露納稅人名稱等做法值得我們學習和參考。
借鑒企業所得稅穿透原則,做好臨時來華外籍人員稅收征管 彭紹龍安永(中國)企業咨詢有限公司稅務合伙人
隨著國際交流的加強,越來越多的外籍人員進入中國境內提供獨立個人勞務。目前,臨時來華外籍人員大致可分為受雇于境外母公司而臨時來華履行工作職責的外籍人員;因在華提供專業性勞務或者其他獨立性活動而臨時來華的外籍人員;臨時來華從事表演、藝術、體育等活動的外籍藝術家或者運動員三類。
面對臨時來華外籍人員的個稅稅收征管權問題,應當遵守稅收協定的約定與國內相關法規的規定,以勞務發生地原則來判斷,通過經紀公司、工作室、個人公司等方式來華演出需判定其收入性質。國內的稅收征管存在著與國內其他政府部門的資料共享與協作不暢;合同與支付結算地在境外,很難獲取有關信息;臨時來華外籍人員沒有扣繳義務人等問題,建議立法上借鑒企業所得稅穿透原則。并吸取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經驗:在美國,對不具有實質性關聯的收入,由支付人按照30%稅率或稅收協定優惠稅率進行源泉扣繳,不允許扣除成本費用,一般不需要進行年度綜合申報;對因在美從事獨立勞動而取得收入的外國演藝人員或運動員,如在活動開始45天前向美國國內收入局申請簽訂中央代扣協議(CWA)并獲得批準的,允許該外國演藝人員或運動員在源泉扣繳和自行申報納稅時扣除相應成本費用。在香港,非居住于香港的演藝人員在港演出而收取款項,向他們支付該款項的人士(通常為表演活動主辦者)則須向香港稅務機關申報情況。建議可以以演藝備案為基礎而不是外匯管理局的售付匯數據為基礎來判斷臨時來華演藝人員是否需要繳稅及繳稅多少問題。 借鑒其他國家和地區離境清稅制度,完善我國稅收管理 何曉宜畢馬威企業咨詢(中國)有限公司個稅服務合伙人 目前,離境清稅在我國還面臨著信息不對稱所導致的種種困境,建議借鑒香港、美國、日本和韓國的離境清稅制度,進一步完善我國的稅收管理。
香港的離境清稅手續具體如下:雇員離開香港前的一個月,雇主需提醒雇員辦理離境清稅手續并填寫號IR56G表格提交給稅務機關,雇員則需要通知稅務局預計歷經日并填寫稅務機關發出的個別人士報稅表(BIR60)。雇員清繳稅款后憑清稅憑證向稅務局索取《同意釋款書》副本,雇主扣存所有應支付給雇員的款項一個月或者收到稅務局發出的《同意釋款書》后把扣存的款項支付給雇員。美國的離境清稅制度具體為:從美國離境的外籍個人需要在離境前30天內,向美國稅局提交離境所得稅申報表Form1040C或離境所得稅報表Form2063,并清稅。外籍個人需要在離境后第二年的4月15日前,向美國稅務局提交年度所得稅納稅申報表Form1040NR;在Form1040NR中申報美國稅收居民期間的全球所得以及離境后來源于美國境內的所得。日本則要求在離境前一日沒有委托稅務代理的外籍個人必須進行離境清算申報并結清稅款。在離境次年的3月15日前,有委托稅務代理的外籍個人必須進行離境清算申報并結清稅款。外籍人員在離境之前必須向國家稅務機關提交“所得稅和消費稅的稅務管理人聲明書”。韓國要求外籍個人必須在離開韓國之前進行年度納稅申報,年度申報可由個人自行申報(獨資經營者)或由會計師代為申報。 而目前我國稅收征管存在在華居住不滿一年的無住所個人不屬于年所得12萬申報對象,導致對外籍個人信息掌握不全面;某些地區不允許通過年所得12萬申報補報月度未申報收入,外籍個人必須先進行月度補申報并支付滯納金罰款,再進行年所得12萬申報,造成納稅人申報納稅的不便;針對為了辦理就業證為目的而簽訂的標準勞動合同,而認定為境內員工等問題。畢馬威企業咨詢(中國)有限公司的何曉宜認為,外籍個人離華之后,再返回中國自行申報比較困難,如果委托稅務代理,從境外匯款繳稅不方便等問題。建議在判定外籍個人納稅身份時應遵循“實質重于形式”原則,設立境外轉賬收款賬戶,匯率差異可以多退少補以方便納稅人。 重視企業責任,提高納稅人稅收遵從度 李菲菲德勤華永會計師有限公司稅務總監 外籍個人(自然人)的涉稅信息往往涉及多個部門,稅務機關較難把握,可以借鑒美國和日本的稅收監管制度來提高納稅人稅收遵從度。特別需要指出的是,年度匯算清繳不應當只是個人的義務,更應該是企業的義務。
美國的個稅征收管理中的源泉扣繳存在著靈活性:如果納稅人長期在境外工作,并滿足境外積極所得豁免的條件或境外稅收抵免的情況,納稅人可以填寫并提交表格給雇主,以降低雇主代扣代繳的稅額,或直接免除雇主代扣代繳的義務。在申報時采取簡便的申報和繳款方式,納稅居民與全國稅務系統有直接溝通渠道,方便納稅人進行郵寄申報或網上申報(有申報軟件);可通過網上電子銀行或郵寄支票或匯票的方式將稅款上繳給稅務局。申報期可以較為方便的延長,但繳納稅款的截止日期不能延長,對在境外工作生活的納稅居民,給予更長的申報期限。在海外資產申報方面,通過立法途徑,將金融機構納入稅收征管體系,推行海外金融資產申報和海外國家信息互換。稅務稽查則采用電子信息系統的數據比對,如申報信息及支付方、第三人提交的信息進行比較;依納稅遵從全國研究計劃,對納稅申報表進行計算機打分(打分越高,被查的可能性越大);稅務稽查可通過通信稽查及現場稽查;稅務稽查人員的準入標準嚴格,實行分級分類管理(復雜程度不同的稽查案件由不同級別的稽查人員處理)的體系。 日本個稅征收管理的特點在于一是稅收制度的合理性,日本以綜合課稅為主、分離課稅為輔,不同于中國的目前實施的單一的分類課稅制。設置了較為完善的稅前扣除(成本扣除及綜合扣除)。二是申報指引明晰,對代扣代繳與自行申報均有詳細的要求和指引,以促使扣繳義務人及納稅人能適當準確地履行其義務,也一定程度保證了國家的稅收收入和各項制度的落實。三是明確源泉扣繳義務人責任,責任高于中國,如在簡易申報中雇主需要在年末時對每月扣繳的稅款進行清算,而中國從國內法的角度未明確扣繳義務人的年度清算職責。四是一定的罰則梯度,滯納或未繳少繳的時間越久,罰則越重。表明日本稅務局對于長時間違反稅務遵從的行為進行嚴厲處罰的決心。 整理:朱國強(省地稅局國際稅務處) 高展(東莞市地稅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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