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金融機構辦理貼現、再貼現、轉貼現業務,是否繳納營業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發〈國務院關于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財稅字〔1997〕45號)規定,對金融機構辦理貼現、押匯業務按“其他金融業務”征收營業稅。金融機構從事再貼現、轉貼現業務取得的收入,屬于金融機構往來,暫不征收營業稅。
問:某公司受托拆除建筑物取得收入,如何繳納營業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及納稅人代墊拆遷補償費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520號)第二條規定,納稅人受托進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權人支付拆遷補償費的過程中,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勞務取得的收入,應按照“建筑業”稅目繳納營業稅。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權人支付拆遷補償費的行為屬于“服務業——代理業”行為,應以提供代理勞務取得的全部收入減去其代委托方支付的拆遷補償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
問:單位從事婚姻介紹取得的收入,是否繳納營業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婚姻介紹收入免征營業稅。
問:企業將裝修后的一處房產轉讓,與購買方簽訂兩份合同,分別收取轉讓房屋的價款和裝修費,裝修費部分是否可按“建筑業——裝飾業”稅目繳納營業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銷售不動產兼裝修行為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8〕53號)規定,納稅人將銷售房屋的行為分解成銷售房屋與裝修房屋兩項行為,分別簽訂兩份契約(或合同),向對方收取兩份價款。鑒于其裝修合同中明確規定,裝修合同為房地產買賣契約的一個組成部分,與買賣契約共同成為認購房產的全部合同。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關于“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對納稅人向對方收取的裝修及安裝設備的費用,應一并列人房屋售價,按“銷售不動產”稅目征收營業稅。
問:包銷房地產應如何繳納營業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開發企業銷售不動產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1996〕684號)規定,在合同期內房產企業將房產交給包銷商承銷,包銷商是代理房產開發企業進行銷售,所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或者價差應按“服務業”稅目中的“代理業”項目繳納營業稅。在合同期滿后,房屋未售出,由包銷商進行收購,其實質是房產開發企業將房屋銷售給包銷商,對房產開發企業應按“銷售不動產”稅目繳納營業稅。包銷商將房產再次銷售,對包銷商也應按“銷售不動產”稅目繳納營業稅。
問:公路經營企業收取的高速公路車輛通行費收入,應如何繳納營業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路經營企業車輛通行費收入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77號)規定,自2005年6月1日起,對公路經營企業收取的高速公路車輛通行費收入統一減按3%的稅率征收營業稅。
問:由于房東突然違約,致使我單位承租的房屋租賃合同未能執行,我單位因此按照合同規定取得的違約金是否要繳納營業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上述單位未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按照合同規定從房東處取得的賠償金收入,不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不征收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