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地方稅務局,市地方稅務局各分局(局):
現將“營改增”納稅人印花稅核定征收的計稅依據問題明確如下,請遵照執行。
“營改增”納稅人采用核定方式征收印花稅的,其印花稅征收的計稅依據根據納稅人不同性質應稅憑證對應的含稅收入分別核定,核定比例仍然按照市局《關于印發蕪湖市印花稅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蕪地稅〔2009〕108號)確定。
本通知自2012年10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