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機關在公示期內未收到異議的,應當自公示屆滿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登記機關在作出決定前收到異議的,應當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登記機關作出不予登記決定的,企業不得再次申請簡易注銷登記,并按照一般注銷程序重新申請注銷登記。
第七條企業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注銷登記的,利害關系人可以通過民事訴訟向企業投資人主張其相應權利,也可以提請登記機關依法處理。
第八條企業公示簡易注銷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被登記機關依法撤銷注銷登記的,自撤銷決定作出之日起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
企業因前款原因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可以按照一般程序申請注銷登記。
第九條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資企業、非公司企業法人、個人獨資企業和各類企業分支機構的注銷登記按現有規定辦理。
第十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7年7月31日。
關于《上海市浦東新區企業簡易注銷登記管理試行辦法》的政策解讀
為了推進商事制度改革,完善市場退出機制,《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提出“簡化和完善企業注銷流程,試行對個體工商戶、未開業企業以及無債權債務企業實行簡易注銷程序”。作為總局確定的試點地區,我局前期向總局上報方案并得到了《工商總局關于同意上海市等部分地方企業簡易注銷改革試點方案的批復》(工商企注字[2015]60號)文件批復。在此基礎上我局研究起草了《上海市浦東新區企業簡易注銷登記管理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已于2015年8月26日起實施,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一、明確適用范圍,自主選擇注銷程序
《辦法》對企業簡易注銷的適用對象進行了規定,適用的企業應當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一是從注冊地址看,企業住所在浦東新區,對應登記機關為上海市工商局、上海市工商局機場分局、上海市工商局自貿試驗區分局和浦東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二是從經營情況看,企業設立未滿三年,未開業或無債權債務且未被計入經營異常名錄;三是從企業類型看,企業類型應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合伙企業。符合上述條件的企業可以自行選優簡易程序或者一般程序辦理注銷。
二、創新簡易注銷登記程序,簡化申請材料
在現有企業登記管理法律制度框架內,考慮到未開業企業和無債權債務企業無需進行清算,《辦法》在創設簡易注銷登記程序時刪除了與清算有關的程序和材料:一是簡化注銷程序。申請簡易注銷登記企業不再進行清算組備案、清算及登報公告;二是簡化申請材料。申請簡易注銷登記企業不再提交股東會決議、清算報告及清算組備案證明。為此設計了簡易注銷的申請書,將申請材料簡化為申請書、委托書、營業執照正副本等。
三、依托信息公示,加強社會監督
為了加強對企業的社會監督,提升公示效果,《辦法》從以下幾個方面完善了公示制度:一是改革公示方式。企業在申請簡易注銷前,登記機關在受理簡易注銷后分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對簡易注銷登記信息進行公示;二是縮短公示時間。將原先的公示時間由企業公示45日縮短為登記機關公示10個工作日;三是啟用異議制度。在簡易注銷公示期內,利害關系人可以通過書面方式或電子方式提出異議。對于公示期內被提出異議的企業,登記機關終止簡易注銷程序,該企業不得再次申請簡易注銷登記。
四、明晰各方責任,保護合法權利
在創新企業簡易注銷登記程序的同時,通過有效措施,進一步明晰各方責任:一是強化后續監管。對惡意利用企業簡易注銷程序逃避債務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權利的,登記機關依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相關權利人可以通過民事訴訟,向投資人主張其相應民事責任,投資人違反法律、法規及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是完善失信懲戒。簡易注銷程序中,企業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