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資管增值稅新規自2018年1月1日開始實施已經將近一年了,但是鑒于資管產品交易結構的復雜性,對于資管產品增值稅問題的界定,無論是稅務機關還是金融機構都還存在盲區,這都需要我們進一步進行深入的探討,并建立一個更加清晰的規則進行判斷。
針對資產證券化業務中的資管增值稅問題目前就屬于一個充滿爭議的領域,有很多問題在法律、會計和稅收上都存在差異。本文只是探討其中的一個問題,就是針對交易所ABS的優先級收益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對于這個問題,大家就有不同的觀點。
觀點一:不繳納增值稅
持有這種觀點的人認為,根據財稅〔2016〕140號文的規定:《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第一條第(五)項第1點所稱“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是指合同中明確承諾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資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屬于利息或利息性質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稅。即對于資管產品分配取得的收益是否繳納增值稅,就是看該產品是否“保本”。而保本和非保本的判斷,就是看合同本身。鑒于交易所發行的ABS優先級合同中沒有任何保本的字眼,且披露了相關的風險,因此,ABS優先級收益屬于非保本收益不繳納增值稅。
觀點二:繳納增值稅
持有這種觀點的人認為,目前上海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對于ABS的優先級產品都是歸類于債券進行管理。交易所都將他們歸類為債券了,且這些債券都是企業發行的,則ABS優先級取得的收益就是債券利息收入,那就應該繳納增值稅。
看了以上觀點,似乎都有一定道理。但是,究竟哪種觀點才是正確的呢,大家可能都比較困惑。原因的關鍵在于,我們對于140號文“非保本”不繳納增值稅如何進行判斷缺乏一個明確的指導原則。如果大家就是摳字眼,說判斷“保本”和“非保本”就是看合同字面表述,說實話稅企雙方都心虛。但如果你不摳字眼,又如何界定“保本”和“非保本”呢?我們看到,在中國基金業協會《關于證券投資基金增值稅核算估值的相關建議》中對于“保本”的界定有一句話,就是保本并非指你一定要有還本的能力,而是指你有需要還本的義務。這個怎么理解。說白了,什么叫還本的能力,什么叫還本的義務,實質就是你要界定雙方之間的合同法律關系是投資還是借貸。因為投資是要共擔風險,共享收益的,那肯定就沒有還本的義務。但是借貸關系,那你是需要歸還本金的。因此,實際上“保本”、“非保本”的界定還是回到問題的本質就是你要界定雙方是投資法律關系還是借貸法律關系。這個說起來容易,但目前金融創新越來越復雜,有些金融產品同時具有債、股性質,有些一段時間是債、另一段時間是股,甚至有些金融產品不觸發某些條件股性更強,觸發某些條件后債性更強等等,大家判斷比較難。但不管怎樣,你要解決“保本”、“非保本”問題,還是回到要界定投資和借貸法律關系上,這個大原則是跑不掉的。
第二個層面就是資管交易結構的嵌入又使問題變得更加復雜。因為資管涉及通道交易結構,有些借貸法律關系是通過資管通道進行的。因此,在資管增值稅中,我們又要避免在通道層面出現重復征收增值稅的行為。因此,財稅〔2016〕140號文對于“非保本”僅按合同本身字面意義判斷就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因為,不穿透合同到底層,而是僅在合同層面判斷“保本”、“非保本”,可以避免資管嵌套結構下的增值稅重復征稅問題。
因此,基于如上兩大原則,我們得到的分析方法是對于資管產品增值稅要結合底層資產的法律關系和資管嵌套的交易結構來分析,而不是完全死摳合同字眼。最終實現的目的是既不能出現避稅,也不要出現重復征稅行為。那在這個大原則下,我們再分析為什么交易所ABS優先級收益不需要繳納增值稅。
我們來具體看一下三種交易結構。
結構一:通過各類債券市場直接發行債券
融資人通過債券市場直接發行債券(公司債、企業債、私募債),投資人購買融資人的債券。這種交易結構非常簡單,大家肯定知道,投資人購買債券,融資人定期將利息通過債券登記結算機構支付給投資人。此時,大家應該是沒有爭議的,就是投資人投資債券,按持有期間的利息收入繳納增值稅。
結構二:通過其他市場發行其他債權投資計劃
這種交易結構是融資人直接通過銀行間交易商協會發行ABN,融資人直接在北京金融資產交易所直接發行所謂的債權融資計劃。這里,ABN和北交所的債權融資計劃都不在財稅〔2017〕56號文列舉的資管產品范圍內。這些非非標產品如何繳納增值稅呢,其實問題也很簡單。這些非非標產品,交易機構和債券實質還是一樣的,融資人直接通過其他場所發行的債權投資計劃本質和債券一樣,也是有投資人按持有期間取得的利息收益繳納增值稅。
結構三:交易所ABS計劃
在交易所ABS的結構中,融資人不是直接通過交易所發行債券,而是融資人先將基礎資產包的現金流(現在和未來)轉讓給一個資管計劃,實現資產的出表,這樣實現基礎資產的風險和自身風險的隔離,提高融資評級和降低融資成本。然后,投資人購買的是資管計劃的優先級。即投資人是通過先投資資管計劃的優先級后,再通過資管計劃貸款給融資人。在利息支付上,不同于融資人直接發行債券和其他債權投資計劃,融資人資產包的現金流是先流入資管計劃的專管賬戶,先在資管計劃層面確認收益(凈值增加)后再分配給投資人。此時,根據財稅〔2016〕140號文以及財稅〔2017〕56號文的規定,融資人支付的利息在資管計劃層面,已經由其管理人在確認收益時按3%繳納了增值稅了,分配給投資人的收益是扣除增值稅和附加后的收益,此時投資人取得的資管計劃的分配收益就不需要再繳納增值稅了。因為從交易結構和法律關系上看,投資人和資管計劃之間不是借貸法律關系,就是一個投資關系,因為交易所ABS不存在剛兌,資管計劃管理人沒有任何保本或托底的承諾。借貸法律關系實質只存在于資管計劃和融資人之間,這部分利息我們按照資管增值稅新規已經在資管計劃層面繳納了增值稅了。當然,投資人轉讓ABS優先級的價差收益還是要按金融商品轉讓繳納增值稅的,因為資管計劃屬于財稅〔2017〕56號文規定的其他金融商品。
所以,結合交易所ABS的法律關系和不同融資安排的交易結構分析我們可以看到,那種認為交易所對ABS優先級比照債券管理就認為優先級取得的收益要繳納增值稅的觀點二僅僅是浮于表面的看法。我們對資管計劃增值稅的分析一定要結合產品交易結構做實質性分析。
比如,對于結構二中,如果融資人直接通過銀行間交易商協會發行ABN,則此時利息就應該由直接投資ABN的投資人繳納。但是,如果我們在ABN中引入信托結構,發行信托型ABN,此時在融資人和投資人之間就嵌入了一個信托計劃結構,比如以上海世茂國際廣場有限責任公司2017年度第一期資產支持票據(以下簡稱世茂國際ABN)為例,這種交易結構下:
此時,ABN前面嵌入了一個財產權信托和信托受益權轉讓。按照財稅〔2017〕56號文,財產權信托也屬于列舉的資管產品,那這種信托型ABN如何繳納增值稅,是在信托層面繳納,還是在購買ABN的投資人那繳納,還是大家都死摳字眼,每個環節都繳納。
同樣,在交易所ABS產品中,我們也有雙SPV結構的ABS,此時,增值稅究竟在哪個環節繳納呢?這里都需要結合產品交易結構的特點,具體分析業務合同關系,不是說簡單的看這邊說你是資管你要交,那邊說你把ABS優先級看成債券那你也要交。這個我們后面會再專題分析。
財稅〔2016〕140號文對于“非保本”不繳納增值稅就看合同本身的規定,他的價值就在于要避免資管融資結構中的增值稅重復征稅問題。所以,資管計劃的增值稅一定要結合交易機構來看,不能僅僅死摳字眼。同樣的產品(比如ABN),發行結構不一樣(直接發行ABN和發行信托型ABN),增值稅的界定也會產生差異,如果你死摳字眼就產生重復征稅問題。
另外,有人擔心這種問題,這里不可能存在稅率差嗎?因為如果投資人直接交很多是6%的增值稅稅率,但資管計劃交3%后投資人不就存在稅率差嗎?這個我們認為不應該成為重復征稅的理由。第一,本身56號文規定資管增值稅簡易計稅3%就是國家給的一個優惠,納稅人享受完全合法;第二,現實中沒有納稅人為了可以享受三個點的增值稅稅負差去做資管結構避稅,因為相對于直接發行,通過資管通道發行會產生額外的通道成本,這個成本可能比節約的增值稅要多,沒有人刻意去避稅的,通過資管通道做都是有合理商業目的。
最后,我們還要看到不同融資結構安排下,企業所得稅扣除憑證的取得也不一樣。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2018年28號公告)的規定以及總局劉寶柱副司長三季度政策答疑的口徑,由于借款行為屬于增值稅應稅行為,因此企業所得稅中利息支出必須要取得發票。但是,這里就有特殊情況需要額外規定,在第一種融資結構(直接發行債券)以及第二種融資結構(通過其他交易場所發行各種債權投資計劃)中,投資人眾多,且交易有頻繁轉讓,融資人支付利息是沒法取得發票的。因此,在融資人直接發行債券和其他債權投資計劃中,融資人只能憑中債登或其他交易所(托管銀行)的利息支付清單來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利息,這個總局后期是要明確的。但是,對于第三種結構,即融資人通過資管計劃發行產品融資,由于利息是在資管計劃層面由管理人統一繳納了增值稅。因此,這種融資結構,資管計劃管理人可以統一給融資人開具利息發票來實現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