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的審核權限
企業資產損失的申報,應統一報送至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對專項申報的資產損失應由所屬地稅機關主管縣局,市區分局進行符合性審查并簽署意見。每年6月15日前,各縣局,市區分局填報《企業資產損失扣除管理清冊》,并對市區企業發生的專項資產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和縣屬企業發生的專項資產損失數額在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的項目,連同申報表及其他資料一并報送市局(所得稅科)備案,由市局組織重點檢查。
四、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的管理工作程序
(一)清單申報的資產損失工作程序
主管地稅機關受理企業填報的《企業資產損失扣除清單申報表》(見省局《辦法》附件1)及資產損失會計科目匯總清單時,對申報資料齊全的應予以當場受理,并向納稅人填發《企業所得稅資產損失申報事項報告受理回執》(見附表一)。在受理后3個工作日內,連同《企業資產損失扣除清單申報表》及其他的資料,交縣局、市區分局地稅機關在《企業資產損失扣除清單申報表》上簽署受理意見進行備案登記管理,并向企業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見附表二)。對申報資料不完整、不齊全的,應當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通知企業限期補正。
屬于清單申報的資產損失,企業應按照企業內部管理控制的要求,做好資產損失的確認工作,保留好有關資產會計核算資料和原始憑證及內部審批證明等證據,以備地稅機關檢查。
(二)專項申報的資產損失工作程序
專項申報的資產損失的稅前扣除工作分為申報申請、申請受理兩個階段。
1.申報申請階段。主管地稅機關受理企業填報的《企業資產損失扣除專項申報表》(見省局《辦法》附件2)時,對申報資料齊全的應予以當場受理,并向納稅人填發《企業所得稅資產損失申報事項報告受理回執》。在受理后3個工作日內,連同《企業資產損失扣除專項申報表》及其他的資料,交縣局、分局地稅機關進行符合性審查。對申報資料不完整、不齊全的,應當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通知企業限期補正。
2.申請受理階段。縣局和市區分局地稅機關對納稅人資產損失專項申報的申報材料與法定條件進行符合性審查應在在主管地稅機關受理后15個工作日內完成,并遵照集體審議的原則,經縣(分)局長集體會議討論后,在《企業資產損失扣除專項申報表》上簽署受理意見進行備案登記管理,并向企業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依法不予受理的,應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書面說明理由,并告知納稅人享有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
各級地稅機關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申報管理,要以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和其他合法有效的規范性文件為依據,依法秉公辦事,不得擅自越權管理,亦不得無故拖延、以權謀私。
五、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一)加強內部監督。一是把好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核實關。對非貨幣性資產等需要現場取證的損失,要在企業清理處置前由兩名以上稅務人員進行現場核實確認,并提交核實報告,確保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的真實性。二是把好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程序關。應按規定的時間和程序,按照公正透明、廉潔高效和方便納稅人的原則,及時受理納稅人的資產損失申報事項。三是非因客觀原因造成事后申報無據可查,導致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無法落實,或者未按規定程序進行管理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稅收執法責任制的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二)加強對專業機構認定結果的監督。主管地稅機關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中發現有關專業技術或經濟鑒證部門不負責任、弄虛作假,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追究有關法律責任。并及時向市局報告。
(三)加強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的后續管理。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由審批改為清單申報和專項申報后,各單位應加強對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的后續管理,建立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臺賬和納稅檔案(包括《企業資產損失扣除管理清冊》、《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表》、《企業資產損失扣除專項申報表》或《企業資產損失扣除清單申報表》及納稅人報送的各種證據資料),對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項目,主管地稅機關應及時在安徽省地稅征管信息系統“企業所得稅管理”中分戶錄入相關內容,按照“一戶式”管理要求對資料進行存檔。每年應通過企業所得稅匯算、日常管理、納稅評估和納稅檢查等方式進行跟蹤管理。對有確鑿證據證明其不真實、不合法或不合理的稅前扣除,應當依法進行納稅調整,并依法進行稅收處理。
附表
一:企業所得稅資產損失申報事項報告受理回執
二:稅務事項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