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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地稅函[2010]174號 山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住房補貼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5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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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住房補貼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 魯地稅函[2010]174號 2010.11.22淄博、東營市地方稅務局:你局《關于企業以現金以外形式發放的住房補貼計征個人所得稅的請示》(淄地稅發[2010]71號)、《關于住房補貼個人所得稅政策的請示》(東地稅發[2010]90號)收悉。經研究,現就請示中的問題答復如下: 請示中反映的主要情況是勝利油田及齊魯石化系統實施住房補貼集中管理,將按月提取的住房補貼存入職工個人專戶存儲,參照住房公積金計息方式計算利息,職工按照住房公積金提取辦法提取使用住房補貼,以及企業將根據實際情況定期集中返還住房補貼。上述做法是將按月隨工資薪金發放的住房補貼改為集中管理,有條件提取使用,其實質屬于“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的范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83號)“除國家統一規定減免稅項目外,工資、薪金所得范圍內的全部收入,應一律照章征稅”等有關規定,上述采取以個人專戶存儲、集中管理方式發放的住房補貼,不屬于國家規定的個人所得稅免征范疇,應當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收入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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