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以下簡稱15號公告)第六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因此,企業追補扣除支出有四大前提條件: 一、必須是企業自行發現,(實務中體現企業自行發現的標志是:有企業自行向稅務機關申報追補扣除的申請和說明); 二、必須是實際發生,即必須符合權責發生制原則,但必須注意的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的規定,法定資產損失應從申報年度起扣除,不得追補確認; 三、必須是與企業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即支出必須符合稅法規定的稅前扣除的范圍、標準和條件; 四、必須由企業向稅務機關就追補扣除事項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
在此基礎上,筆者對日常實務中經常出現的五種疑難問題具體分析如下: 一、對雖是企業自行發現并提出的以前年度應列入未列入稅前扣除,但同時企業也未進行會計處理的支出如何扣除的問題,如一些企業在辦理納稅申報或接受納稅檢查時,往往會主動向稅務機關提出存在應提未提的折舊、應計未計損失、應攤未攤及其他應提未提的各類費用等問題。筆者認為,對于此類情況,企業自行發現后必須先進行規范和完整的會計處理,在將相關問題補記入賬并向稅務機關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經稅務機關審核(或審批)才能列入稅前扣除。
二、稅務機關往往會在納稅檢查中發現企業因會計核算差錯而多計算了會計利潤和計稅所得額,如少結轉了產品或商品的銷售成本及少推銷的各類費用等,在此類情況下,稅務檢查人員應先告知企業,待企業自行查明情況、進行規范和完整的會計處理,并向稅務機關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稅務機關才能認可其列入稅前扣除(此類情況往往僅需稅務機關審核,無需審批),筆者認為,檢查人員不應依據納稅檢查時發現的會計核算差錯直接作為追補扣除的依據。
三、企業因未能及時獲取耗用的原材料和費用發票,不符合法定扣除條件而無法將相關成本、費用列入稅前扣除,對于出現的此類情況,筆者認為,如果企業在辦理當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的截止日前獲取了相關發票,則仍可將相關成本、費用列入當年度的稅前扣除,否則,應對已列入稅前扣除的相關成本費用進行納稅調整。但如果企業在以后年度獲取了相關發票,則應按照15號公告的規定對相關成本、費用追溯到發生年度追補扣除,同時遵循虧損彌補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