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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函[1998]429號 企業破產、倒閉、解散、停業后增值稅留抵稅額處理問題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12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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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破產、倒閉、解散、停業后增值稅留抵稅額處理問題的批復 發文日期: 1998-07-16 發文字號: 國稅函[1998]429號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增值稅留抵稅款處理問題的請示》(京國稅-[1998]298號)收悉,現批復如下: 對因破產、倒閉、解散、停業而注銷稅務登記的企業,其原有的留抵稅額的處理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288號)已明確法規:納稅人破產、倒閉、解散、停業后,其期初存貨中尚未抵扣的已征稅款,以及征稅后出現的進項稅額大于銷項稅額后不足抵扣部分(即留抵稅額),稅務機關不再退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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