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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業企業所得稅計稅收入是如何確定的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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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旅游業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情況下,營業收入額如何確定?是否與確定計征營業稅的營業收入一致? 答:營業稅與所得稅法規中對于旅游業的計稅營業收入的規定是不同的。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十七)旅游企業組織旅游團在中國境內旅游的,以收取的全部旅游費減去替旅游者支付給其他單位的房費、餐費、交通、門票或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的旅游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07年第63號) 第五條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第六條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 核定征收與查帳征收只是企業所得稅的兩種征收方式,不影響兩種方式下營業收入額的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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