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現金折扣是指在購銷金額確定的情況下,銷售方為了鼓勵購貨方在規定的期限內付款而向購貨方給予提供的價款減讓。對于享受現金折扣的購貨方來說,增加了應納稅所得額是必然的,但是否還涉及流轉稅問題,實務中存在不同的看法,主要觀點有: 1、依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現金折扣應按“價外費用”征收增值稅; 2、根據《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國稅發[1995]156號)第十問解答,現金折扣應按“資金占用費”征收營業稅。 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平銷行為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167號)第二條規定,購買方現金折扣應按“平銷返利”作進項稅轉出。 4、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商業企業向貨物供應方收取的部分費用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36號)規定,對購貨方(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各種收入,要么征收營業稅,要么沖減進項稅額。 對于購買方享受的現金折扣,到底應該如何處理?需不需要做進項稅轉出? 答:《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2006)》第六條規定,銷售商品涉及現金折扣的,應當按照扣除現金折扣前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現金折扣在實際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現金折扣,是指債權人為鼓勵債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付款而向債務人提供的債務扣除。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
根據上述規定,銷售方為鼓勵購貨方在規定的期限內付款而向購貨方提供的債務扣除,此行為不屬于向購買方收取的價外費用,也不屬于“平銷返利”。銷售方應當按照扣除現金折扣前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計算銷項稅。購貨方按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銷售方無須沖減銷項稅,購貨方無須做進項稅轉出。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國稅發[1995]156號)規定,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因此,銷售方將現金折扣在實際發生時計入財務費用,購貨方不屬于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貸款行為,不征收營業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