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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開展業務之前的預收賬款如何納稅?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7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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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我公司2010年有部分預收賬款,因產品尚未開始生產,沒有相關的成本支出,故當年未結轉收入。在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此部分收入是否需要調增收入項目,稅法是否有相關預收賬款確認收入的相關規定? 答:《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規定了“預收賬款”科目核算的是企業按照合同規定向購貨單位預收的款項。企業向購貨單位預收的款項,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銷售實現時,按實現的收入和應交的增值稅銷項稅額,借記本科目,按實現的營業收入,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科目,按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等科目。該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企業向購貨單位預收的款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第一條第二項規定,企業銷售收入的確認,除符合第一項規定的收入確認條件外,應按以下規定確認收入實現時間。其中銷售商品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根據以上規定,企業應在發出商品,銷售實現時,確認收入。若公司在當年沒有實現銷售,不應確認為收入。在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也不應將此部分收入調增收入項目。 但是,需要提醒注意的是,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時,企業所得稅與增值稅的規定并不完全一致。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第(四)項規定:“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即若公司生產銷售的是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確認應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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