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鐵路大票中除了鐵路運費、鐵建基金及京九分流費外其他運費(例如長荊、寧西運費等)能否抵扣?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8號)第八條規定,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接受應稅勞務(以下簡稱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
下列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四)購進或者銷售貨物以及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支付運輸費用的,按照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上注明的運輸費用金額和7%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進項稅額計算公式:進項稅額=運輸費用金額×扣除率。準予抵扣的項目和扣除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0號)第十八條規定:條例第八條第二款第(四)項所稱運輸費用金額,是指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上注明的運輸費用(包括鐵路臨管線及鐵路專線運輸費用)、建設基金,不包括裝卸費、保險費等其他雜費。
對照上述規定,企業取得鐵路大票上注明的長荊、寧西運費,應屬于運輸運費,按規定可抵扣。
(注:上述答案僅供參考,具體事宜請向您的主管稅務機關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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