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華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金華市財政局金華市地方稅務局關于2013年對部分中小微工業企業臨時下浮社會保險費繳費比例的通知
市區各有關單位:
根據浙江省聯合印發的《關于2013年對部分中小微工業企業臨時性下浮社會保險費繳費比例的通知》(浙人社發[2013]201號)文件精神,結合金華市區的實際情況,報經市政府同意,現將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一、實施范圍
除石油化工、煙草加工、電力生產和供應外的市區部分中小微工業企業。
二、實施險種
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的企業單位繳費部分。
三、實施時間
2013年11月份、12月份(所屬期為2013年10月份、11月份)。
四、其它事項
1、對享受臨時下浮社會保險費繳費比例的企業統一由省地稅局在信息系統中設定,企業正常申報即可。
2、各項社會保險費的繳費基數、應繳費額等仍按原辦法核定。臨時下浮社會保險費繳費比例額不包括在所屬期10月、11月份社保機構核定補收補退的部分,補收補退額將在2014年1月產生、征收。
3、對符合臨時下浮社會保險費繳費比例的企業,各項社會保險基數應如實申報,對異常申報或虛報基數的,地稅部門將會同人力社保部門進行稽查,一經查實將取消待遇。
金華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金華市財政局
金華市地方稅務局
2013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