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地稅[2010]75號 2010.9.2各縣(市)地稅局、局屬各單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10〕53號)和省地稅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皖地稅〔2010〕38號)規定,經市局研究并報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全市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明確如下:
一、土地增值稅預征率
(一)保障性住房:預征率為零。
(二)普通標準住房和非普通標準住房:預征率為1.5%。
(三)別墅、高級公寓:預征率為2%。
(四)營業用房及其他類型:預征率為3%。
度假村:預征率暫按1.8%執行。
二、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
(一)住房類:核定征收率為5%。
(二)別墅、高級公寓、度假村:核定征收率為5.5%。
(三)其他類型:核定征收率為6%。
上述預征率、核定征收率從2010年8月1日起執行,即:自2010年8月1日起取得的轉讓房地產全部收入(包括預收入)自9月1日起執行新的預征率和核定征收率。
請遵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