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7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有關事項的公告
公告顯示,試點納稅人應按照公告規(guī)定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營改增試點實施前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500萬元的試點納稅人,應申請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手續(xù);未超過500萬元的試點納稅人,如符合相關規(guī)定條件,也可以申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此外,兼有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應稅服務,且不經常發(fā)生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可選擇按照小規(guī)模納稅人納稅。
按照營改增有關規(guī)定,在確定銷售額時可以差額扣除的試點納稅人,其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按未扣除之前的銷售額計算。試點納稅人兼有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應稅服務的,應稅貨物及勞務銷售額與應稅服務銷售額分別計算,分別適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標準。
試點納稅人取得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后,發(fā)生增值稅偷稅、騙取出口退稅和虛開增值稅扣稅憑證等行為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對其實行不少于6個月的納稅輔導期管理。
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上海市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6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交通運輸業(yè)和部分現代服務業(yè)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2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