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規定,只有經省級地方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公務交通、通信費的實際發放情況調查測算后,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國家稅務總局備案的一定標準之內的公務交通、通信費用才可以扣除。除此之外,或者超出這一標準的公務費用,一律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一、天津關于單位為個人負擔辦公通訊費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天津市地方稅務局文件津地稅所[2007]18號《關于單位為個人負擔辦公通訊費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相關規定:近接部分區縣地稅局請示關于單位為個人負擔通訊費如何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經研究,明確規定如下,請遵照執行。
1、單位因工作需要為個人負擔的辦公通訊費用,采取全額或限額實報實銷的,暫按每人每月不超過300元標準,憑合法憑證,不計入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
2、單位為個人負擔辦公通訊費用以補貼及其他形式發放的,應計入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
3、本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
二、遼寧關于通訊費免征個人所得稅問題 遼寧省已下發了文件規定省直機關按照遼人發[2004]13號規定通訊費補貼可以全額扣除,免征個人所得稅,但目前遼寧省地方稅務局未對企業通訊補貼扣除標準作出明確規定,因此以現金形式支付的通訊補貼要并入支付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黨政機關的通訊補貼標準企業不得比照執行。
三、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取得通訊費補貼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精神,經省政府同意,現就我省個人取得通訊費補貼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1、個人取得各種形式(包括現金補貼和憑票報銷等)的通訊費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按月取得的,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不按月取得的,分解到所屬月份并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后計征個人所得稅。
2、公務費用的扣除標準規定如下:(1)根據浙委辦[2000]99號文件規定享受通訊費補貼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參照浙委辦[2000]99號文件規定的標準予以扣除;(2)按照企事業單位規定取得通訊費補貼的工作人員,其單位主要負責人在每月500元額度內按實際取得數予以扣除,其他人員在每月300元額度內按實際取得數予以扣除;(3)既按浙委辦[2000]99號文件規定取得補貼、又按企事業單位規定取得通訊費補貼收入的個人,只能選擇上述標準之一進行扣除;個人取得超過上述標準的通訊費補貼收入一律并入個人“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3、企事業單位必須事先將本單位通訊費補貼的具體方案報主管地稅機關備案,否則一律不得予以扣除。
4、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執行。以前規定與本通知規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規定執行。文到之前黨政機關工作人員根據浙委辦[2000]99號文件規定取得的通訊費補貼收入也按本通知規定執行?!?/SPAN>
四、金華市關于個人取得通訊費補貼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根據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取得通訊費補貼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浙地稅發[2001]118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我市個人取得通訊費補貼收入征收個人所得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1、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取得的通訊費補貼收入(包括現金補貼和憑票按實報銷等形式),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按月取得的,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不按月取得的,允許分解到所屬月份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后計征個人所得稅。
2、通訊公務費用的扣除標準規定如下:(1)按照市委辦[2001]52號文件規定標準享受通訊費補貼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參照市委辦[2001]52號文件規定的標準予以扣除(附后);(2)取得通訊費補貼的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其單位主要負責人(正、副職)在每月500元額度內實際取得數予以扣除,其他人員在每月300元額度內按實際取得數予以扣除;(3)既按市委辦[2001]52號文件規定標準取得補貼,又按企事業單位規定標準取得通訊費補貼收入的個人,只能選擇上述標準之一進行扣除;個人取得超過上述標準的通訊費補貼收入一律并入個人“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3、企事業單位必須事先將本單位通訊費補貼的具體方案報主管地稅分局備案,否則個人取得的通訊費補貼收入一律不得予以扣除。
4、本通知自2001年11月1日起執行。以前規定與本通知規定不符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五、北京市關于個人取得通訊費補貼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規定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并結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和相關會計準則有關問題解答(三)>的通知》(財會[2003]29號)的文件精神,補充通知如下,請一并依照執行。
納稅人支付給職工與取得應納稅收入有關的辦公通訊費用,無論采取何種支付方式,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最高限額為平均每人每月300元。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執行,以前制定的文件與本通知內容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的規定執行。
六、上海市關于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及本市實施意見的通知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在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本市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請一并按照執行。
納稅人發生的與取得應納稅收入有關的辦公通訊費用,可選擇據實列支或包干使用的方法處理,但不可二種方法混合使用。采用包干使用方法的納稅人,應制定辦公通訊費包干使用方案,并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包干使用辦公通訊費的方案,由納稅人根據企業經營業務需要并參照市政府制定的市級政府機關通訊費標準制定。與取得應納稅收入無關人員的通訊費不得稅前扣除。
七、廣東省關于個人取得通訊費補貼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規定 國稅:企業依據電信部門的發票為已簽訂勞動合同的本企業職工報銷的與取得應稅收入有關的辦公通訊費用,準予稅前扣除;企業以辦公通訊費名義發放給職工的補貼以及為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職工報銷的辦公通訊費用,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
地稅:納稅人發給職工與取得應稅收入有關的辦公通訊費,按照主要負責人每人每月500元,其他人員每人每月300元的額度內憑發票據實扣除,超過上述規定范圍和標準為職工報銷的辦公通訊費用,或以辦公通訊費名義發放給職工的現金補貼以及為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職工報銷的辦公通訊費用,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處理。按規定由財政負擔個人通訊費補貼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在稅前扣除相應的費用。納稅人年度申報時應將通訊費發放形式、發放人員類型、人員總數及其占總人數比重、實際報銷金額以及申報在稅前扣除的金額等情況報送稅務機關。
根據廣東省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粵稅發〔1994〕159號,以下簡稱《規定》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補充意見如下: 1、對納稅人取得的誤餐補助收入,以每人每月26天計算,每人每天不超過10元標準范圍內的,不征個人所得稅;對超過上述標準的一律并入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對個人取得下列收入項目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按有關規定發放的上下班交通費、房屋維修補貼、房租補貼、水電費補貼、住房公積金、公費醫療補貼。
八、廣州市地稅局《關于個人通訊補貼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穗地稅發[2007]201號)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個人因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通訊補貼收入,可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上述公務費用的扣除標準,在廣東省地方稅務局沒有統一規定前,省直黨政群機關、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在職人員,按照《關于省直機關單位通訊費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粵紀發〔2002〕31號)第二條規定的通訊費補貼標準執行。即正副?。ú浚┘壝吭掳l放650元;正副廳(局)長、巡視員580元,助理巡視員(副廳級)530元;處長450元、調研員(正處級)380元,副處長350元、助理調研員(副處級)300元;正科級200元,副科級150元;其他工作人員(含在編工勤人員)100元。市(區)直黨政群機關、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市(區)人民法院、市(區)人民檢察院在職人員,按照《印發〈關于市直機關單位通訊費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穗財行〔2006〕283號)第二條的有關規定執行。即正副市級650元;正副局長、巡視員580員,副巡視員530元;處長450元、調研員380元,副處長350元、副調研員300元;正科級200元,副科級150元;其他工作人員(含在編工勤人員)100元。
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扣繳義務人,參照廣東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粵地稅函〔2004〕547號)第四條的規定,企業單位高層管理人員(包括總經理、副總經理、總會計師以及在本單位受薪的董事會成員)在每人每月500元的標準額度內,其他人員在每人每月300元的標準額度內,憑發票在單位報銷通訊費用的部分,準予在計征個人所得稅前扣除。超過上述規定標準為職工報銷的通訊費用以及發給職工的現金通訊補貼,應并入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另外,上述通訊費按月發放的,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并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后計征個人所得稅。
九、江蘇省關于個人取得通訊費補貼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規定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并補充如下意見,請遵照執行。
企業發給職工與取得應稅收入有關的辦公通訊費用,據真實、合法憑證據實扣除,以辦公通訊費名義向職工發放的現金不得稅前扣除。
十、山東省關于個人取得通訊費補貼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規定 根據《關于公務通訊補貼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問題的通知》(魯地稅函[2005]33號)相關規定: 1、因公務通訊制度改革而發放給個人的公務通訊補貼,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按月發放的,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并與該月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后計征個人所得稅。
2、行政單位按照各級人民政府或同級財政部門統一規定的標準,發放給個人的公務通訊補貼,每月不超過500元(含500元)的部分可在個人所得稅前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3、企事業單位自行制定標準發放給個人的公務通訊補貼,其中:法人代表、總經理每月不超過500元(含500元)、其他人員每月不超過300元(含300元)的部分,可在個人所得稅前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取得公務通訊補貼,同時又在單位報銷相同性質通訊費用的,其取得的公務通訊補貼不得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
4、凡發放公務通訊補貼的單位,應將本單位發放標準及范圍的文件或規定等材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對個人收入項目的管理,對于擅自改變工資構成,造成國家稅款損失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5、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執行。
十一、遼寧省關于個人取得通訊費補貼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規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的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我省國稅系統企業所得稅征管的實際情況,現就各地反映的企業所得稅有關政策業務問題明確如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的有關規定,企業為其職工支付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通訊費用,可按每人每月200元標準依據合法有效憑據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十二、山西省關于個人取得通訊費補貼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規定 關于山西省交通費及通訊費扣除標準問題根據山西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晉地稅[1999]27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精神,個人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時允許扣除公務費用標準,由各地市地方稅務局自行確定,并報省局備案,由省局請示省人民政府后批準后統一下發執行。在省局未統一標準前,請各單位按照各地市地方稅務局規定,扣除允許扣除的費用標準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按月發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并與該月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后計征個人所得稅。
十三、大連市關于個人取得通訊費補貼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規定 根據大連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單位使用雇員個人車輛用于公務征收個人所得稅等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大地稅函〔2009〕26號相關規定,為了更好地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范和加強個人所得稅管理,根據個人所得稅法、條例及相關規范性文件精神,現就若干具體問題明確如下,請遵照執行。
單位使用雇員個人車輛承擔公務用車任務,通過租金和報銷燃油費、車船稅、保險費、停車費、保養費等與車輛使用有關的費用等各種形式向雇員支付公務費用補貼,雇員因此取得的各項收入和報銷的費用,與其任職、受雇有關,應并入其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單位能夠提供個人車輛的雇員名單、崗位職責、車輛行駛執照復印件、雇員車輛及自有車輛的用途、月補貼額度、補貼發放及使用管理辦法等資料,其公務費用可以比照《大連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取得補貼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大地稅函〔2008〕251號)文件規定進行稅前扣除;否則,其“公務費用”一律不允許稅前扣除。
單位沒有實行公務用車改革或改革不符合大地稅函〔2008〕251號文件規定要求的,其以各種理由(包括使用雇員個人車輛做車體廣告)、形式向雇員發放個人車輛的公務費用補貼或實報實銷個人車輛的費用的行為,實質上均不屬于雇員個人的經營行為,其取得的所得因與其任職、受雇有關,應全額并入雇員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稅前一律不允許扣除任何“公務費用”。
十四、黑龍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取得公務交通、通訊費補貼有關公務費用個人所得稅扣除標準的通知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規定,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經省政府同意,現將我省個人取得公務交通、通訊費補貼有關公務費用個人所得稅扣除標準通知如下: 1、實行公務用車改革的黨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交通費用補貼每人每月扣除1000元,超出部分計征個人所得稅。其他形式的交通費補貼一律計征個人所得稅。
2、黨政機關干部住宅電話和移動電話補貼,扣除按《中共黑龍江省委、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黑龍江省黨政機關公務住宅電話暫行管理辦法>和<黑龍江省移動電話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廳字[1999]6號)和參照《中央和國家機關公務移動通訊費用補貼管理辦法》規定標準發放的通訊費補貼額,超出部分計征個人所得稅。
3、保留行政級別的企事業單位,其領導班子成員及特殊崗位人員住宅電話和移動電話補貼,扣除參照黨政機關干部的相關規定標準發放的通訊費補貼額,超出部分計征個人所得稅;沒有行政級別的企事業單位,其領導班子成員住宅電話和移動電話補貼兩項合計每人每月扣除400元,超出部分計征個人所得稅;特殊崗位人員兩項合計每人每月最高扣除300元,超出部分計征個人所得稅。
4、本通知從2006年1月1日起執行。
十五、吉林關于個人取得通訊費補貼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規定 吉地稅發[2009]51號文件規定:企業職工憑合法票據報銷的通訊費用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提示:根據原吉地稅發[2005]118號文件規定:企業領導(包括內部中層領導)憑合法票據報銷的通訊費用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企業其它人員憑合法票據報銷的通訊費用每人每月不超過500元的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超過500元的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該文件不再執行。2012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對于職工憑合法票據報銷的通訊費用,允許企業據實在稅前扣除。
各地的扣除標準及扣除方式各不相同,由各省級地方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公務費用的實際發生情況調查測算,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確定,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公司在支付個人的通訊及交通補貼時,要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這里的“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一般都是由各地稅務機關會以文件形式加以規范,如:吉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取得的公車改革補貼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吉地稅發[2007]69號)第三條規定,個人從本單位取得的符合前兩項規定條件的公務用車制度改革補貼收入(以下簡稱補貼收入),公務費用扣除標準為:長春、吉林市暫定每人每月2500元、其他市(州)暫定2000元、縣(市)暫定1500元。補貼收入低于上述扣除標準的,在計征個人所得稅前予以扣除;超過扣除標準的,就超出部分并入當月工資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
如果貴公司所在地稅務機關目前沒有相關的規定,我們認為,員工取得的“車補”,應按國稅函[2006]245號“現金、報銷等形式向職工個人支付的收入,均應視為個人取得公務用車補貼收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苯ㄗh就扣除標準問題再行咨詢主管稅務機關為妥。
十六、四川關于個人取得通訊費補貼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規定 近年來,某些企業和機關單位對公務用車和通訊進行改革,根據職務不同,按一定的標準用現金給予補助。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對個人因為該項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并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后計征個人所得稅。公務費用扣除標準,由各省級人民政府確定。
省地稅局所得稅處有關負責人稱,目前四川省暫未制定扣除標準,因此暫不作扣除。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近日出臺的文件規定,當地政府未制定公務費扣除標準的,按交通補貼全額的30%、通訊補貼全額的20%作為個人收入扣繳個稅。
四川省原規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現將有關問題明確如下,請遵照執行。
1、企業發給無房職工和停止實物分房后參加工作的新職工的住房補貼金,在省政府規定標準下達前,可暫按每人每月400元在稅前扣除;省政府確定標準后,統一按省政府規定的比例或金額執行。
2、企業發給職工與取得應納稅收入有關的辦公通訊費用,每人每月100元以內可據實在稅前扣除。
3、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執行。
十七、河南關于個人取得通訊費補貼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規定 河南省國家稅務局河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豫國稅發[2003]185號)第二條規定:“企業發給職工與取得應納稅收入相關的辦公通訊費用,凡符合下列條件的,暫允許在所得稅前扣除。 1、允許稅前扣除通訊費用的職工是指其工作業務與企業經營管理有直接關系的職工,其通訊費用是辦公業務必需的;
2、職工稅前扣除的通訊費用不超過每人每月200元,且有真實的通訊費用發票;對職工的通訊費用凡超過上述規定標準的,必須依法進行納稅調整?!?/SPAN>
以上規定中稅前扣除的通訊費是以員工的數量和費用的總量來計算的。無論是單位的還是個人的,也不論每個人的費用是否超過200元,只要總量不超過即可。
十八、海南關于個人取得通訊費補貼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規定 瓊國稅發[2003]188號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企業為取得應納稅收入而發給職工有關的辦公通訊費用在100元以下(含100元)的可以據實列支,但對已實行實報實銷辦公通訊費用的職工除外。
瓊財稅[2004]780號關于省直機關通訊費補貼標準調整后如何計征個人所得稅的通知: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的有關規定,并經省政府批準,現將省直機關通訊費補貼標準調整后,有關計征個人所得稅的問題通知如下: 1、對省直黨政機關和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在編在崗的工作人員按照《海南省省機關通訊費補貼管理辦法》(瓊財預[2004]547號)取得的通訊費補貼收入(含特殊崗位工作人員每月增加的100元至250元通訊費補貼收入),在計征個人得稅時,予以全額扣除。
2、市縣黨政機關和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在編在崗的工作人員計征個人所得稅時,對不高于省直機關標準的通訊費補貼也予以全額扣除。
十九、福建關于個人取得通訊費補貼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規定 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的通知(閩地稅政二[1999]38號):關于個人取得的公務交通、通訊補貼收入征稅問題,除按我省通訊工具改革的有關規定配發并在規定額度內按實報支話費外,各地區各單位發放的代金或自行確定的其它通信補貼應并入個人工薪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公務交通補貼扣除問題待我省改革措施出臺后另行規定。
二十、安徽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皖地稅[2004]347號 1、關于個人取得交通補貼收入征稅問題 職工個人按規定從單位取得的交通補貼,在并入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時,按每月100元的標準給予稅前扣除;補貼收入不足100元的,按實際取得的補貼收入給予稅前扣除。
2、關于個人取得通訊補貼收入征稅問題 職工個人按規定從單位取得的通訊補貼,在并入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時,按每月300元的標準給予稅前扣除;補貼收入不足300元的,按實際取得的補貼收入給予稅前扣除。職工個人在單位報銷通訊費用的,在計征個人所得稅時,不得再扣除任何通訊費用。
本規定從2004年10月1日起執行。此前規定凡與本規定不符的,按本規定執行。
二十一、西藏關于個人取得公務用車補貼和通訊費補貼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藏國稅發[2006]83號 為體現個人所得稅調節高收入和稅收公平原則,根據近年來全區實際發放公務用車補貼和通訊費情況,現將公務費用扣除標準制定如下:公務用車補貼每人每月600元通訊費補貼每人每月400元。
二十二、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通訊補貼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內地稅字[2007]355號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的規定,經自治區政府同意現對我區通訊補貼收入如何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明確如下: 1、各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因通訊制度改革而按《內蒙古自治區直屬機關公務移動通訊費用管理辦法》(廳發[2004]38號)規定的具體標準及按各盟市盟市委、行政公署、市政府參照自治區上述文件制定的公務通訊費用標準而實際發放或報銷的通訊補貼收入尠為公務費用據實扣除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以上單位按《中共內蒙古自治區委員會辦公廳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政協內蒙古自治區委員會辦公廳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關于內蒙古自治區直屬行政事業單位公費住宅電話管理辦法》(廳發[1995]64號)規定的具體標準及按各盟市盟市委、行政公署、市政府參照自治區上述文件制定的住宅電話費標準而實際發放或報銷的住宅電話費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2、2004年以后按自治區財政廳口頭通知對各部門每人每月實際發放的150元通訊補貼在征收個人所得稅時可作為公務費用扣除。
3、企業因通訊制度改革而實際發放或報銷的通訊補貼收入每人每月在200元以內的尠為公務費用據實扣除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企業實際發放或報銷的住宅電話費用每人每月50元以內的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本通知自2007年11月1日起執行。此前因未執行本標準已征的稅款不再退還,未征稅款不再補征。
二十三、黑龍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取得公務交通、通訊費補貼有關公務費用個人所得稅扣除標準的通知黑地稅函[2006]11號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規定,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經省政府同意,現將我省個人取得公務交通、通訊費補貼有關公務費用個人所得稅扣除標準通知如下: 1、實行公務用車改革的黨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交通費用補貼每人每月扣除1000元,超出部分計征個人所得稅。其他形式的交通費補貼一律計征個人所得稅。
2、黨政機關干部住宅電話和移動電話補貼,扣除按《中共黑龍江省委、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黑龍江省黨政機關公務住宅電話暫行管理辦法>和<黑龍江省移動電話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廳字[1999]6號)和參照《中央和國家機關公務移動通訊費用補貼管理辦法》規定標準發放的通訊費補貼額,超出部分計征個人所得稅。
3、保留行政級別的企事業單位,其領導班子成員及特殊崗位人員住宅電話和移動電話補貼,扣除參照黨政機關干部的相關規定標準發放的通訊費補貼額,超出部分計征個人所得稅;沒有行政級別的企事業單位,其領導班子成員住宅電話和移動電話補貼兩項合計每人每月扣除400元,超出部分計征個人所得稅;特殊崗位人員兩項合計每人每月最高扣除300元,超出部分計征個人所得稅。
4、本通知從2006年1月1日起執行。 |